閩南網10月10日訊(福建日報新媒體·閩南網記者 陳玉玲 通訊員 楊人從 吳婷婷 文/圖)在廣告代言合同到期后,還繼續使用前代言人的肖像。為此,揭陽市某不銹鋼制品有限公司與晉江市某雜廚具店,被知名演員馬伊琍告上法庭。
近日,晉江法院審理該起肖像權糾紛案,依法判決被告揭陽市某不銹鋼制品公司在報刊上向原告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12.5萬元。
宣判后,被告揭陽市某不銹鋼制品公司不服上訴,經泉州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侵權產品
侵權產品
2010年9月6日,原告馬伊琍與被告揭陽市某不銹鋼制品有限公司簽訂了《廣告代言合同書》,約定馬伊琍為其公司品牌不銹鋼餐具、廚具、刀剪、器皿類產品拍攝平面廣告,并擔任該品牌產品獨家形象代言人,廣告有效期為36個月。約滿后若不再續約,該公司須立即停止使用原告肖像,合同期滿前20個工作日停止發運相關貨品,并同時向經銷商、賣場及傳媒單位出具停止使用原告肖像廣告的書面通知。
在雙方未續約的情況下,被告揭陽市某不銹鋼制品有限公司自2013年10月31日起直至本案起訴之后,仍繼續在公司網站使用和發布包含有原告肖像的產品信息。另一被告,晉江市某雜廚具店在2016年6月份期間銷售涉及原告肖像的餐具及廚具等產品。
原告提出,兩被告應立即停止侵犯原告肖像權的行為,刪除在互聯網上含有原告肖像的產品廣告,銷毀所有含有原告肖像的產品廣告和產品包裝,在全國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同時,兩被告行為嚴重侵犯原告肖像權,請求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和維權費用共計115萬元。
對此,被告揭陽市某不銹鋼制品有限公司辯稱,其并未侵犯原告的肖像權,雙方曾于2010年9月6日簽訂《廣告代言合同書》,約定原告為其公司品牌不銹鋼餐具廚具刀剪器皿類產品拍攝平面廣告,并擔任該品牌產品獨家形象代言人,其以及品牌經銷商可以在合同約定范圍內使用載有原告形象的廣告。
另一被告晉江市某雜廚具店則稱,其銷售的產品是在《廣告代言合同書》有效期屆滿前,通過正規渠道向被告揭陽市某不銹鋼制品有限公司的經銷商購買的,其銷售的產品是合法產品。
晉江法院審理認為,原告系知名演員,具有較高知名度,肖像有較大的商業價值。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被告揭陽市某不銹鋼制品有限公司在與原告簽訂的廣告代言合同期滿后,未經原告同意擅自繼續在公司網站上使用原告肖像,屬于侵犯原告肖像權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綜合多方因素考慮,判決被告揭陽市某不銹鋼制品公司在報刊上向原告賠禮道歉并賠償原告12.5萬元(包括公證費和律師代理費)。
其次,原告在庭審中稱未發現被告晉江市某雜廚具店存在繼續侵權行為,原告雖舉證證實被告晉江市某雜廚具店存在銷售包含原告肖像的產品,但未能進一步舉證證實其銷售產品是否屬于侵權產品,以及被告晉江市某雜廚具店是否存在共同侵權故意等構成要件事實,故原告請求被告二共同承擔侵權責任,無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未經許可使用他人肖像,構成侵犯肖像權侵權行為的,應當依法承擔侵權責任,權利人有權要求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相應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