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代理人表示,根據小聶同伴的講述,當時有好幾個人同時爬上籃球架,模仿扣籃,并拍照炫酷。被告代理人認為,幾個人有數百斤的重量,籃球架無法承受,才會坍塌。
被告代理人認為,事發時小聶已年滿18周歲,在學校也接受過相關安全教育,理應明白攀爬籃球架的危險性。為此,被告認為小聶本人應對這起事故負主要責任。
法院判決:
被告承擔60%的賠償責任
該案經法院審理當庭進行了判決。法院審理查明,兩被告承認籃球架使用已有五六年之久,且多處生銹,事發時更因為籃球架主桿斷開而倒塌,可見籃球架本身存在較大安全隱患。另一方面,原告不正當使用設施,未能充分注意自身安全,本身也有明顯過錯,依法可減輕兩被告的賠償責任。
此外,法院審理認定這起事故造成的損失為127780.61元。綜上,法院判令兩被告承擔60%的賠償責任,即76668.37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