濟南一培訓機構實習教師因猥褻女童而被行政拘留15天的新聞,引起了輿論波瀾。
報道,山東省某教育培訓中心一實習男教師(某高校在讀學生),以給一個六歲女童揉肚子為名,多次觸摸孩子下體,并伴有其他猥褻動作。女童母親報警后,涉事男老師承認了自己猥褻孩子的行為,并向民警供述說自己“想試試小女孩”。目前,該實習教師被行政拘留15天,而其所在的高校以這個治安處罰為參照,給予其“留校察看”處分。
爭議因此而起——“濟南一女童被男老師猥褻數次,該實習老師只被拘留15天?”須知,猥褻兒童罪早已入刑,按照《刑法》第237條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而“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按照刑法,濟南此案該由公安機關刑事拘留、偵查,然后由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而“想試試小女孩”的人,面對的將是以“年”為單位的刑期,而不是15天的“局子里面轉一轉”。
正如有評論已經指出的,這種對猥褻女童“罰酒三杯”式的處罰來自于《治安管理處罰法》,正是這部以公安機關為處罰主體的法律,規定對“猥褻不滿十四周歲的人”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從而與刑法的規定構成了明顯的沖突。這種沖突,事實上為針對未成年人的性犯罪提供了舒服的空間,甚至可能為包庇縱容前述犯罪提供強有力的理據。
也正是因為如此,近些年猥褻幼童、性侵女童的新聞層出不窮,但沒有一個足以寫入司法歷史的、足以震懾同類犯罪的案例出現;以未成年人保護為內容的宣講、普法如搞運動般來了又去,但執法卻與普法形成了兩張皮。在一個認為性侵幼童完全可以私了、賠錢、頂多被治安處罰一下的環境里,人們完全有理由懷著這樣的擔心:“想試試小女孩”的人會繼續想試試其他小女孩,沒試過小女孩的人也會覺得“試一下”沒什么了不起。
為了保護人權,刑法具有謙抑的本性。世界范圍內,刑法也有著日漸謙抑化、非罪化的趨勢。但正是在此趨勢中,很多先發國家卻強化了對針對兒童和青少年的性罪犯的刑事處罰力度,原因就在于此類犯罪是反人倫的、反人權的,和法律的深層旨歸形成了根本沖突。我國刑法在幾十年間經歷了數次審慎修正,仍然規定猥褻兒童要依照五年刑期從重處罰,內含著對針對兒童性犯罪可能產生的人權和倫理危害的嚴肅評估。這個基本精神,應該在立法中獲得一致性認同,也應該在司法和執法當中被遵循。
法律與倫理不能混為一談,但良法良治勢必以維護人倫和人性為價值歸宿。今天還有一個消息是,備受關注的山東“辱母案”二審庭前會議可能于5月20日召開,新進展引人期待。耐人尋味的是,目前對針對兒童的性犯罪的處罰恰恰和“辱母案”的一審判決形成了鏡像:挑釁人倫的行為僅僅被“罰酒三杯”,維護倫理底線的行為卻幾乎被頂格判決。這二者共同折射的法治景觀,需要長思。
(原題為《猥褻女童行拘15天,該聽聽刑法怎么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