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繼承辦理程序,她們首先到豐臺區房屋管理局查詢房產狀況。2012年2月21日,區房屋管理局出具的《查詢結果》顯示:房屋所有權人為“陸德華”。不久后,兩姐妹得知,“2012年3月,教委房管所工作人員拿著一份《房產賣契》到區建委房屋登記部門要求轉移登記這處房產,但沒辦成。”
“自家的私房為什么要變給單位?”她們隨之找到教委。“教委房管所工作人員告知,長辛店職工學校的文件盒里有一份《房產賣契》。”
當她們從房管所拿到賣契復印件時發現,這份編號為“豐交契字第0678號”的賣契載明:陸德華將車店口4號11間瓦房賣與成教局,議定賣價2.1萬元;賣產人處蓋有陸德華、陸秀媛、陸秀玲的印章,買產人處蓋有烏繼德的印章,并加蓋了豐臺區房地產交易所、成教局兩單位公章,落款1992年9月19日。
突然“冒出”的賣契令兩姐妹疑竇叢生:在哪兒、什么時間簽的?都有誰在場?賣契從何而來?“我們根本沒簽過賣契。”她們說。
她們又多次找到教委要求返還房屋,教委兩次給予書面答復。2012年9月21日,教委答復稱,經查“陸德華、連淑貞作為甲方與當時的成教局作為乙方確實簽訂過房屋租用協議,約定的有效期為七年。但是,雙方于1992年9 月19日,在豐臺區房地產交易所又訂立了《房產賣契》……1992年11月16日的檔案中支出憑單記載,長辛店職工學校購入陸德華私人住房款2.1萬元已經支付”。
對于答復,兩姐妹認為有兩點“經不起推敲”:一、答復將經過公證機關公證的《房屋借用協議》表述成“房屋租用協議”,“借用”與“租用”雖一字之差,但性質截然不同。二、陸秀玲表示確實從成教局財務上領過2.1萬元,但領的是讓全家人在外租房費用2萬元和木料等折價款1000元,合計2.1萬元。“當時領錢簽了字,領的絕對不是賣房錢!”
教委答復認為,房子與陸家再“沒有關系”,并已經歸屬教委房管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