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陸秀媛、陸秀玲帶記者來到位于豐臺區長辛店鎮的房子。從長辛店大街走進車店口胡同,沿著Y型胡同左拐,胡同盡頭右側就是她們的家,門朝東開,紅色金屬門牌寫著“車店口甲4號”,胡同盡頭左側宅院的門牌則寫著“車店口4號”,門朝西開,兩戶對門。
“車店口甲4號”的宅院,“鐵將軍”把門。透過門縫,記者看到,西瓦房5間,南瓦房3間,北瓦房3間,院子里空蕩蕩,干枯的落葉鋪滿地面,兩棵大樹孤零零地守著院子。
“鑰匙在豐臺區教委房管所。房本后來交給學校每年進行教學驗收。”她們表示。
政策法規:機關、學校不得購買租用城市私有房屋
1月6日,已經80歲高齡的徐國勛,作為當年借房的親歷者接受了采訪。他說,當時的長辛店職工學校有編制有老師,就是沒校舍,就找到了陸家。“借房經過局辦公會討論決定,借房協議還進行了公證。”
1991年4月,兩姐妹和父母以及成教局委托代理人烏繼德,5人一起來到豐臺區公證處辦理房屋借用公證事宜。按照當時的政策法規規定,不允許機關、學校購買、租用私人房產。“一看協議,公證處的人就說這房子是白借,懷疑我們明借暗租,認為協議不公平,不給公證。”兩姐妹回憶起當時的情況,印象深刻。
這事報告給徐國勛后,他找到陸秀媛,“局長說把我正在居住的單位早先分配的公房,一套52平方米三居室寫到協議上,解決陸家居住問題。房子大約是1990年下半年分的,在商談借房之前早已分配給我并住上。”陸秀媛說。
修改協議后,5人再次來到公證處。記者看到,1991年4月26日,豐臺區公證處作出《房屋借用協議書》公證書,出借方(甲方)為陸德華、連淑貞,借用方(乙方)為成教局,協議共十條,主要內容包括:一、甲方將坐落于長辛店車店口甲4號的房產共計11間,無償借給乙方作為辦學用房;二、住房問題分配給甲方三居室樓房一套,甲方應按房管部門的規定按時繳納一切費用;三、協議期滿后,經雙方協商,可以續訂,若不再續訂,乙方把借用的房地產連同翻建的房屋一并無償交還甲方;四、合同自1991年5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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