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55條“保衛祖國、抵抗侵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每一個公民的神圣職責。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參加民兵組織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光榮義務”。
《兵役法》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3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義務依照本法的規定服兵役。
有嚴重生理缺陷或者嚴重殘疾不適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12條 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8周歲的男性公民,應當被征集服現役。當年未被征集的,在22周歲以前仍可以被征集服現役,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的征集年齡可以放寬至24周歲。
根據軍隊需要和本人自愿,可以征集當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7周歲未滿18周歲的公民服現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13條國家實行兵役登記制度。每年12月31日以前年滿18周歲的男性公民,都應當在當年6月30日以前,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的安排,進行兵役登記。經兵役登記并初步審查合格的,稱應征公民。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第14條在征集期間,應征公民應當按照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的通知,按時到指定的體格檢查站進行體格檢查。
應征公民符合服現役條件,并經縣、自治縣、市、市轄區的兵役機關批準的,被征集服現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