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具備市組織人事部門規定的招考崗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1.招考崗位明確要求有工作經歷的,報考者必須具備相應的專業工作經歷。報考人員在校期間的實習或社會實踐經歷不視為崗位要求的相關工作經歷。
2.招考職位中注明“專門職位”的,專門面向參加大學生志愿服務西部計劃等中央組織的服務基層項目、我省統一組織實施的大學生村官計劃、志愿服務欠發達地區計劃、高校畢業生服務社區計劃、“三支一扶”計劃等服務基層項目的我省報考者,并于2017年9月1日前服務期滿考核合格的人員,以及由福建省兵役機關批準入伍、服役期滿,且于2015年3月21日至2016年12月31日之間退役的或2015年3月21日至2017年12月31日之間畢業的我省大學生退役士兵(不含直招士官)進行招考。其中,服務期滿2年及以上的服務基層項目高校畢業生,可以報考所有專門崗位;服務期滿1年(不含服務期為2年的提前離崗人員)的高校畢業生,限報考縣(區、管委會)、鄉(鎮)事業單位專門崗位。不屬上述項目的考生不得報考。
凡通過享受政策待遇,被錄(聘)為公務員或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服務基層項目高校畢業生,或已參加過公務員和事業單位“專門職(崗)位”考試的大學生退役士兵,不再享受本次招考優待政策。
3.取得內地(祖國大陸)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本科及以上學歷學位的臺生,符合招聘條件的,除招聘單位另有規定外,可報考所有崗位。
4.留學回國人員,香港、澳門地區學習人員需提供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國外學歷學位認證書》、《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學歷學位認證書》或福建省人事行政部門出具的《留學回國人員身份認定審核表》、《港澳地區學習人員身份認定審核表》。
5.國內院校與國外院校聯合辦學取得國內學歷學位的,由國內院校出具相應證明。國內院校與國外院校聯合辦學取得國外學歷學位的,需出具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的《聯合辦學學歷學位評估意見書》或《聯合辦學學歷學位認證書》。
6.招聘崗位要求“全日制普通大中專院校”學歷類別,是指經教育部批準的具有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資格的高等院校或科研院所、執行國家普通高等教育統一招生計劃、通過國家統一招生考試錄取的、按教學計劃完成該學業、取得國家承認的學歷文憑。學歷類別不限的非普通高等學歷教育是指其他國民教育形式如自學考試、成人教育、網絡教育、夜大、電大等。
7.招聘崗位專業條件設置為“××類”的,考生所學專業應與《福建省機關事業單位招考專業指導目錄》(2017年)“××類”中所列的某一專業一致;將專業條件設置為具體專業名稱的招聘崗位,原則上考生的專業名稱必須與招聘崗位要求相吻合,若所學專業與招考專業僅有“和”、“與”、“及”、“及其”、“學”字差別的,視為同一專業。擁有雙學歷(位)的報考人員可以選擇符合招聘崗位設置的專業條件、國家(省)教育行政部門承認的任一學歷(位)報考。
8、在職人員應征得用人單位及其主管部門同意,并由人事主管部門出具證明;單位同意其報考、同意辭職或已解除聘用(勞動)合同的證明必須在體檢前2天提供,否則取消相應資格。
9.下列人員不得報考:曾因犯罪受過或免于刑事處罰的人員、有違法違紀記錄和在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查詢平臺查詢有失信記錄的人員、有逃避兵役拒服兵役行為的人員、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各級公務員或事業單位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聘)用紀律行為的人員,現役軍人,在讀的非應屆畢業生,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考錄后服務年限不滿2年(含試用期)、考錄后未達到與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約定服務年限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試用期內和服務期限未滿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以及有法律規定不得聘用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報考人員在報名時不是試用期內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但在報名之后、錄(聘)用之前成為試用期內公務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取消其本次考試和聘用資格。服務期未滿5年(含試用期)的在職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應征得所在機關同意方可報名。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聘用后即構成應回避關系的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