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一審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天心法院審理查明:面試前,婁底市人社局向陳東發放了《面試考生須知》和《承諾書》,陳東在上面進行簽字確認。《面試考試須知》第4項就規定“面試前,采取抽簽形式確定先后順序和代碼,并佩戴面試序號,按抽簽確定的順序進行面試; 面試時,由面試聯絡員逐個帶領進入指定的面試考場面試。”《承諾書》載明“我鄭重承諾:一、自覺遵守公務員錄用的有關規定及2017年公務員考試錄用的有關政策;……五、遵守考試紀律,服從考試安排,不舞弊或協助他人舞弊;……七、對違反以上承諾所造成的后果,本人自愿承擔相應責任。”
天心法院審理認為:原告陳東在面試抽簽環節,抽取的面試序號為9號,在未向考場工作人員報告的情況下,私自與他人交換面試序號,并按交換后的面試序號38號登記面試順序,隨后按此序號參加了面試, 其行為屬于《公務員考試錄用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辦法》第六條第(二)項規定的“未在指定座位參加考試”的情形 。依照該條規定,應給予原告當次該科目(場次)考試成績無效處理。被告婁底市人社局給予原告此次面試成績無效處理,符合上述規定。湖南省人社廳受理復議申請后,依法進行審查和作出復議決定,應予以維持。
2018年5月3日,天心區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駁回原告陳東的全部訴訟請求。目前,原告尚未明確是否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