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通知公布,新東方在線高考網小編整理了詳細內容,供考生們參考。
關于做好四川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招生考試委員會、教育局,在川招生各普通高校: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緊緊圍繞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布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布局,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選撥和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社會主義建設者和接班人,全面落實《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發展素質教育,促進教育公平,科學選拔人才,確保我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安全平穩、公平公正、規范有序實施,根據教育部《關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8〕2號)等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特制定《四川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實施規定》(見附件),現印發你們,請遵照執行。同時,就做好我省今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通知如下:
一、全力保障高考工作安全平穩
全面加強高考工作組織領導。各級招生考試委員會、教育行政部門要在當地黨委、政府領導下,按照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切實加強對高考工作的組織領導,把高考安全作為“一把手”工程,層層落實考試安全主體責任,逐級簽訂考試安全責任書。各級招生考試委員會是本行政區域內組織高考、治理考試環境、維護考試招生安全穩定、整肅考風考紀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同志是第一責任人,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分管負責同志和招生考試機構主要負責同志是直接責任人。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要加強試卷的領取、運送、保管、分發及考試、評卷等全過程監督管理,突出強調各級政府、招考部門、中學的職責,要把試題試卷安全、考試安全和考生安全作為工作重點,把責任落實到崗到人,不留工作盲點死角,杜絕安全事故發生。各地要成立相關部門組成的高考安全穩定領導小組,加強對輿情和應急事件的監測、研判,進一步完善應急預案并落實應急保障,快速、妥善處置突發事件。
嚴厲整肅考風考紀。各地要按照《教育部等10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國家教育統一考試環境綜合治理和考試安全工作的通知》(教學〔2012〕4號)和《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四川省2012年普通高考安全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川府辦發電〔2012〕20號)的要求,充分發揮國家教育統一考試部門聯席會議制度作用,完善聯防聯控、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集中開展凈化涉考網絡環境、打擊銷售作弊器材、凈化考點周邊環境、打擊替考作弊等專項行動,嚴厲整肅考風考紀。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各級招生考試機構要把安全保密工作擺在突出重要位置,加強對試卷流轉環節全過程、全鏈條監管,確保試題試卷絕對安全。加強標準化考點管理,把好考場入口關,著力抓好考務實施和考場管理,確保考風考紀嚴明有序。
強化內部防控和考場監控。各地要強化防控手段和措施,加強內部管理和源頭管理,進一步完善與新形勢新任務相適應的保密工作機制。對每一個涉密崗位梳理職責、建立相應的工作流程,對照職責、排查風險、規范管理,做到每一個試卷存放的“點”和所經過的“線”,全天候無縫連接,確保試卷絕對安全。所有試卷運送車輛上加裝GPS和隨車視頻監控系統,確保能隨時監控試卷運送情況。考試全部在標準化考點中進行,考點配備視頻監考員,考試全程監控錄像;各地要建立監考教師信息庫,加強對監考教師的選聘和管理;要進一步加強考生和監考人員入場安全檢查,嚴防考生和監考人員將手機等違禁物品帶入考場;使用身份驗證系統對入場考生進行身份驗證,嚴防替考等違規行為;要組織專門人員對考場進行巡查,督察考試秩序,嚴肅考風考紀。對全省考場監控錄像要進行回放倒查。
完善考試安全體系。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和考點學校要做好標準化考點的日常維護和升級,確保標準化考點各類設備正常運行,提高技術保障能力。要進一步完善考試期間發生自然災害和突發事件的處置預案,對地震、暴雨、洪水及其次生災害和疫病等做好應急防范工作,認真進行應急預案演練。
有條件的地方可為考生統一提供考試用品。
二、積極穩妥推進高校考試招生改革
積極穩妥推進高校考試招生制度改革。各地要按照《國務院關于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國發〔2014〕35號)精神和《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四川省深化考試招生制度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川府發〔2016〕20號)規定,全面落實我省改革實施方案,及時研究解決改革進程中的困難和問題,積極推進實施高中學業水平考試和綜合素質評價等專項改革,為啟動高考綜合改革打下扎實基礎。
積極推進高職院校分類考試。要加快推進高職院校單獨招生等現有分類考試的招生規模,積極推行“文化素質+職業技能”評價方式。各高職單招院校要加強領導、精心組織,遵循公平、公開、公正的原則,建立健全自我約束、社會監督的機制。各地招考委、教育行政部門應加強本地區高職單招工作的指導。各職業技能統考組考院校要高度重視技能考試工作,嚴格按照省招考委、教育廳的有關要求,進一步完善考試評價辦法,加強對命題、考試和評卷工作的組織管理,確保考試公平公正。
三、進一步促進城鄉區域入學機會公平
逐步完善重點高校招收農村和貧困地區學生長效機制。繼續實施農村貧困地區定向招生專項計劃(以下簡稱國家專項計劃)、我省地方高校招收農村學生專項計劃(以下簡稱地方專項計劃)和高校招收邊遠、貧困、民族等地區農村學生的專項計劃(以下簡稱高校專項計劃),實施省屬院校免費師范生和免費醫學定向生;落實省委辦公廳、省政府辦公廳《關于實施深度貧困縣人才振興工程的意見》(川委廳〔2017〕66號)精神,實施深度貧困縣免費定向培養計劃。各地要根據各類別計劃的報考條件,按照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試委員會、四川省教育廳、四川省公安廳、四川省統計局關于加強普通高校招生考生資格審核工作有關文件要求,建立教育、公安、民委、統計和招考部門以及集體報名單位對考生報考資格共同審核、嚴格把關的工作機制,制定切合本地實際的資格審查工作方案,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共同做好考生資格審核工作。
落實和完善我省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高考的政策,防范和打擊“高考移民”。各地要進一步細化和落實我省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高考的政策措施,確保符合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及其他非戶籍就業人員隨遷子女都能在當地參加高考。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按照省招考委、省教育廳、省公安廳《關于轉發〈教育部、公安部關于做好綜合治理“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6〕13號)要求,會同公安部門加強對“高考移民”的綜合治理,防范和打擊違法違規跨省(區、市)獲取高考資格的行為,確保高校考試招生公平有序。
四、進一步嚴格規范招生工作管理
強化招生信息公開和監管。各級招考委、教育行政部門、高校要嚴格執行國家信息公開制度,認真落實招生信息十公開要求,及時公開有關信息,認真落實監管責任,會同有關部門加強對報名、審核、公示各個環節事前事中事后監管。按照“誰主管、誰審核、誰負責”原則,加強報名資格、加分資格、各類專項計劃報考資格等審核,確保政策精準落地。要進一步建立和完善分級負責、規范有效的多級招生信息公開機制,加強招生信息管理與服務平臺建設。自主招生、保送生、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等特殊類型招生以及高校綜合評價錄取的資格考生信息和錄取要求須及時上傳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進行公示,未經公示的考生不得錄取。公示考生資格的信息應包括姓名、性別、所在中學(或單位)、享受照顧政策類別、資格條件、測試項目、測試成績、合格標準、擬錄高校及專業和錄取優惠分值等。未經公示的考生不得錄取。省教育考試院和高校公示的信息保留至當年年底;縣級招考辦和中學公示的考生有關信息,上報前至少公示10個工作日;市、縣級招考辦和中學公示的考生有關信息保留至當年8月底。
嚴格執行招生工作禁令。各地各校要嚴格執行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嚴格遵守教育部招生工作禁令,進一步嚴肅招生工作紀律,維護高校招生公平公正。各高校不得發布未經主管部門備案的招生章程或者進行虛假招生宣傳;不得無計劃或擅自突破計劃規模進行招生或違反計劃管理要求調整計劃;不得擅自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不得擅自擴大自主招生、高水平運動隊、高水平藝術團等特殊類型招生規定的項目范圍、招生計劃;不得違反規定的招生程序降低標準錄取考生、拒絕錄取符合條件的考生;不得在特殊類型招生中變更經公示的考生入選專業、錄取優惠分值或錄取不具備條件的考生;不得在發放新生錄取通知書和新生入學報到環節更改考生錄取專業;不得在新生入學后將藝術類、體育類專業學生調整到普通類專業或將外國語中學推薦保送錄取的學生調整到非外語類專業;不得在錄取工作結束前以各種方式向考生違規承諾錄取或以“簽訂預錄取協議”“新生高額獎學金”“入校后重新選擇專業”等方式惡性搶奪生源;不得向中學、考生及家長收取禮金、禮品、有價證券或與招生掛鉤的任何費用;不得避開省級招辦通過中介機構或學校教師等自行組織生源違規錄取考生;不得在單獨考試、綜合評價等高職分類考試招生中組織不符合本地高考報名條件的外省生源。自主招生試點高校不得在高考前以任何形式開展與自主招生掛鉤的考核活動。開展特殊類型招生的高校不得委托個人或中介組織開展特殊類型考試招生有關工作,或將審核、考試、選拔等工作下放至學校內設學院(系、部等部門)獨立負責;不得未經考核發放專業合格證或圈定合格名單;高校、內設學院(系、部等)及教職工不得組織或參與考前輔導、應試培訓。高中教育階段學校和教師不得代替或干預考生填報高考志愿;不得以任何名義向高校收取與招生掛鉤的任何費用;不得出具與事實不符的考生推薦材料、證明材料等或在考生綜合素質檔案中虛構事實或故意隱瞞事實。
嚴禁以不當方式爭搶生源,在考生填報志愿結束前,各級招生考試機構不得將考生高考成績提供給高校,高校招生組或個別工作人員出現違規承諾爭搶生源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要追究學校招辦負責人及分管校領導的責任。
加大招生違規查處力度。對高考報名、考試、錄取等招生各環節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確定的程序和規定嚴肅處理,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對在特殊類型招生中違規的考生、高校、中學及有關工作人員進行從嚴查處。其中,凡提供虛假個人信息或申請材料的,均應當認定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取消其相關類型招生的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同時取消其當年高考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并視情節輕重給予3年內暫停參加各類國家教育考試的處理。對公職人員違規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對因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招生違規嚴重的黨員,依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依紀依規進行嚴肅追責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嚴肅招生紀律。對未經教育部核準計劃擅自招收的、未經省級招生考試機構辦理錄取手續等違規錄取的考生及有弄虛作假行為的考生,一經調查核實,堅決取消其報考或錄取資格,已入校的一律不予新生學籍電子注冊,考生的違規事實記入其高考誠信電子檔案;觸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扣壓考生錄取通知書。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招生學校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的收費標準,不得巧立名目違規收費,更不得與招生錄取掛鉤,嚴禁將提前交納學費等任何費用作為是否錄取考生或考生確認錄取的依據。
五、進一步強化高校考試招生信息安全
加強信息安全防護。各地各校要切實增強高校考試招生信息安全意識,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網絡與信息安全管理規定,嚴格落實信息系統等級保護定級備案要求,健全人防、物防、技防的安全保障體系,確保重要設備、信息系統和考生信息安全。完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壓實信息安全責任,將信息安全任務和責任落實到崗到人。加大信息安全投入,切實提高防篡改、防竊取、防癱瘓、防病毒、防攻擊能力。加強信息安全檢查,聘請專業機構定期進行安全檢測評估,及時堵塞管理和技術安全漏洞,消除安全隱患。在高考和其他重要時段,積極協調或聯合當地網信、公安、工信或有關專業機構,對網絡和信息系統進行實時監測,對出現的異常情況要及時研判,快速處置。完善應急處置工作預案,加強系統和數據備份管理,提高應對突發事件能力。
嚴防信息數據泄露。嚴格考生信息管理,通過嚴格工作權限、定期校驗等措施,嚴防信息泄露和篡改。除按規定應向社會公開公示的考生信息外,各地只能將考生的報名信息、高考成績、名次以及錄取信息提供給考生本人,不得向考生所在中學及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各級各類學校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公布、提供考生成績、名次等信息。加強考生志愿填報賬號發放和志愿確認等環節管理,指導考生妥善保管個人信息,防止被他人盜用或非法操控。高中階段教育學校和教師不得代替或干預考生填報高考志愿。
對非法篡改、竊取信息,利用招生考試信息謀取非法利益等行為,將依法追究責任。
六、做好招生宣傳服務及信訪工作
各地要加強對招生宣傳工作的領導,大力宣傳國家考試招生政策,充分發揮輿論的正面導向作用;要用通俗易懂的語言深入細致地解讀考試招生制度改革措施,解疑釋惑,凝聚共識;要結合重要工作環節和工作時段,做好政策解讀、志愿填報、法紀教育、誠信教育、信訪查詢、溫馨提示等面向考生的宣傳和服務工作,廣泛宣傳招生政策規定、考場規則、錄取辦法等考生須知的基本內容和要求;健全誠信制度,加強面向廣大考生的誠信考試教育,主動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有關涉考條款的宣傳工作,教育和引導考生自覺抵制違紀、舞弊等違法違規行為;積極協調新聞媒體,規范新聞報道,不宣傳炒作所謂“高考狀元”“高考升學率”;加強網絡輿情監控,防止招生詐騙等有害信息傳播;要對高校招生宣傳內容進行監督,適時開展預警提示或案例宣傳,提醒考生和家長防范中介欺詐等違規行為。
各地要切實增強服務意識,加強對治安、出行、食宿、衛生等方面的綜合保障,營造溫馨、平安的考試環境。按照《教育部、中國殘聯關于印發的通知》(教學〔2017〕4號),為殘疾人平等參加高考提供合理便利,并提前向社會公布。考試期間,要積極創造條件,為考生提供更加人性化的考試服務,熱情關愛弱勢群體考生。
要及時回應處理考生關切,暢通考生申訴渠道。招生錄取期間,各地和高校要向社會公開違規舉報電話和咨詢電話,安排專人接訪,及時妥善處置高校招生信訪問題。
附件:四川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實施規定
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試委員會 四川省教育廳
2018年4月28日
四川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
實 施 規 定
為做好2018年普通高等學校(以下簡稱高校)招生工作,保障高校選拔符合培養要求的新生,根據《教育部關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學〔2018〕2號)及有關文件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規定。
高校招生工作應貫徹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的原則,德智體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新生。
一、高考報名
(一)參加普通高考考生報名條件
1.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申請報名:
(1)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畢業或具有同等學力;
(3)身體狀況符合相關要求。
2.下列人員不得報名:
(1)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在校生,或已被高校錄取并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
(3)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應屆畢業年份以弄虛作假手段報名并違規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包括全國統考、省級統考和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以下簡稱高校招生考試)的應屆畢業生;
(4)因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定,被給予暫停參加高校招生考試處理且在停考期內的人員;
(5)因觸犯刑法已被有關部門采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二)參加職教師資班和高職班對口招生考試考生報名條件
報名參加職教師資班和高職班對口招生考試的考生須是中等職業學校(含普通中專、職業高中、職業中專、成人中專、中師校和技工學校)的畢業生,其余報考條件同普通高考。
報考醫藥衛生三類的考生須是就讀中職學校前戶籍為阿壩州、甘孜州和涼山州的阿壩、甘孜、涼山三所衛校農村醫學專業應屆畢業生。
(三)參加藏文、彝文一類模式高考考生報名條件
報名參加藏文、彝文一類模式高考的考生還須符合省教育廳《關于加強一類模式高中學生學籍管理意見的通知》(川教函〔2013〕746號)的規定,具體報名資格審查辦法由阿壩州、甘孜州和涼山州招考辦制定。
(四)報名辦法
1.申請報考普通高校的考生,按全省統一規定的時間、地點及方式報名(已另文公布)。
2.我省所有考生(包括統考生、保送生、少年班考生、特殊教育單招生、高水平運動隊單考生以及其他各類單獨考試考生)均須在常住戶口所在的縣(市、區)報名。
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以下簡稱隨遷子女)符合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轉發教育廳等部門四川省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當地參加升學考試實施方案的通知》(川辦發〔2012〕77號)規定的報名條件的,即:凡父母在我省有合法穩定職業和住所(含租賃),在父母就業和居住地具有高中階段學籍和3年完整學習經歷且符合普通高考其他報名條件的,可在就讀學校所在縣(市、區)報名。
不符合在外省參加高考及錄取條件的四川籍人員,應回戶籍所在地報名考試。
3.享受戶口所在地加分照顧政策的考生,須在2015年8月31日前有當地正式戶籍,其中三州十七縣兩區的少數民族考生才能報考省屬院校舉辦的少數民族預科。
4.“9+3”應屆畢業生戶籍已經轉到就讀中職學校的學生在就讀學校所在地報名參考;戶籍未轉出的學生,由學生自愿選擇,可以回戶籍所在地報名參考,也可以申請在就讀的中職學校所在地報名參考。
5.在四川定居并符合報名條件的外國僑民,持我省公安機關簽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人永久居留證》,到定居所在的縣級招生考試辦公室報名。
6.報名分為網上填報基本信息、現場確認和網上繳費三個階段,具體工作方案由各市州結合本地實際制定并通知考生。所有考生報名時必須使用居民身份證,并作為審查考生的姓名、出生日期、族別、戶籍等信息的依據。現場確認時,將采集考生的面頰特征及指紋特征信息。
考生必須對自己在網上報名系統中輸入的基礎信息進行現場確認。一經確認,考生基礎信息不再更改。因輸入、確認失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負責;未經確認,考生的報名無效。
7.在縣(市、區)招考辦進行現場信息確認時,所有考生須簽訂《考生報名考試誠信承諾書》。
8.考生須按規定標準繳納報名考試費130元。
9.各地要切實加強考生報名資格和各類專項計劃報考資格審查工作。要根據高考報名條件和國家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高校專項計劃、省屬院校免費師范生、免費醫學定向生、深度貧困縣免費定向培養計劃報考條件,按照《教育部、公安部關于做好綜合治理“高考移民”工作的通知》(教學〔2016〕2號)、省招考委、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民委、省監察廳《關于進一步加強我省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報名資格審查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09〕6號)、省招考委、省教育廳、省公安廳、省統計局《關于加強普通高校招生考生資格審核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5〕26號)和省招考委、教育廳、公安廳《關于做好我省重點高校招收農村和貧困地區學生考生資格審核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8〕9號)等文件的要求和辦法,建立教育行政部門、公安部門、民委、招生部門以及集體報名單位對考生報考資格共同審核、共同把關的機制,制定切合本地實際的報名和報考資格審查工作方案,強化管理,實行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將資格審查工作的任務和責任落實到部門,落實到崗位,落實到人員。同時要加強協作,狠抓落實,進一步完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在就讀地參加高考政策,會同公安部門加強對“高考移民”的綜合治理,嚴防“高考移民”等違規報名事件發生,確保高考報名工作順利進行,確保考生戶籍、學籍及有關材料真實可信,維護高考的公平公正和社會穩定。
10.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加強考生的誠信教育和警示教育。特別是加強在報名、考試、填報志愿、錄取等主要階段的誠信教育和警示教育。
11. 報名結束后,各級招考辦要根據報名條件對教育部考試中心反饋的重復報名考生和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在校生再次進行報名資格審查,對不符合報名條件的考生按規定進行清理。
二、考生檔案
(一)考生檔案包括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考生電子檔案是高校錄取新生的主要依據,其內容主要包括考生基本信息、思想政治品德考核鑒定或評語、高中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反映學生綜合素質的材料、體檢信息、志愿信息、高考成績信息、考生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誠信記錄(主要指招生考試過程中違規的簡要事實及處理結果)等內容。考生電子檔案中的《考生報名登記表》《體檢卡》、報考學校(專業)《志愿表》及考生各科考試成績等,須與紙介質材料相對應部分的內容一致。
(二)考生紙質檔案的建檔工作堅持報名點、縣級招考辦和市州招考辦三級質量檢查驗收制度,責任落實到人。各中學和考生所在單位要逐項驗收《考生報名登記表》《體檢卡》和《志愿表》等材料的各項內容是否屬實、規范、準確、整潔,有無錯填、漏填,各表中相同項目填寫內容是否一致,本人簡歷是否連續。享受各類加分材料須層層審核蓋章。
職教師資班和高職班對口招生考試考生的建檔工作,除《四川省2018年普通高校職教師資班和高職班對口招生辦法》有特別規定的,按照上述辦法執行。
三、思想政治品德考核
(一)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以下簡稱政考)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現實表現。
政考工作按省招委、省教育廳《關于做好我省2002年普通高校招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工作的通知》(川招委〔2002〕16號)執行。
考生所在學校或單位(無工作單位的考生由所屬的鄉鎮、街道辦事處鑒定)應對考生的政治態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鑒定,并對其真實性負責。鑒定內容應完整、準確地反映在考生報名登記表中。對受過刑事處罰、治安管理行政處罰或其他違法違紀處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錯誤的事實、處理意見和本人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翔實材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二)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未能提供對錯誤的認識及改正錯誤的現實表現等證明材料的,應認定為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有反對憲法所確定的基本原則的言行或參加邪教組織,情節嚴重的;
2.觸犯刑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受到刑事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且情節嚴重、性質惡劣的。
四、身體健康狀況檢查
報考高校的所有考生均應參加身體健康狀況檢查(以下簡稱體檢),如實填寫本人的既往病史。
(一)各地招考委應加強對體檢工作的領導,強化督促檢查,明確分工,落實責任,確保體檢工作質量,并實行責任追究制。
(二)體檢工作由縣(市、區)招考辦和衛計部門組織實施。
體檢須在指定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進行。要選派思想好、業務強、作風正、敢于堅持原則、工作責任心強且當年無子女參加普通高考的醫務人員參加體檢工作,主檢醫師應具有副主任醫師(含)以上職稱。
主檢醫院或相應的醫療單位須按《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教學〔2003〕3號)《四川省高等教育招生考試委員會 四川省衛生和計劃生育委員會關于做好我省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7〕2號)、省招考委、省衛生廳《關于轉發〈教育部辦公廳、衛生部辦公廳關于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學生入學身體檢查取消乙肝項目檢測有關問題的通知〉的通知》(川招考委〔2010〕9號)《關于普通高考體檢不得使用直接熒光屏透視的通知》(川招考委〔2013〕10號)和省教育考試院《關于轉發〈教育部關于明確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體判定標準的函〉的通知》(川教考院招〔2010〕51號)以及《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體檢工作手冊》(2017年印制)等有關規定和要求,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作出相應的、規范準確的體檢結論,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三)高校在《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等有關要求的基礎上,可根據本校的辦學條件和專業培養要求,提出對考生身體健康狀況的補充要求。補充要求必須合法、合理,有詳細的說明和解釋,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公布。
軍隊(武警)院校招生、定向培養士官、公安現役院校招生的軍檢工作另文規定。其他學校有符合規定的特殊要求的,由學校自行組織相應的檢查。
(四)對體檢結論為“學校可以不予錄取”的考生,由縣(市、區)招考辦組織復查一次;復查后不能作出準確結論的,經主檢醫師簽署意見,縣(市、區)招考辦介紹,由市州招考辦確定醫院再復查一次;仍為“學校可以不予錄取”者,不再復查。復查工作在4月30日前結束。考生電子檔案的體檢結果以最后的復查結論為準。
(五)非招生機構指定的醫療單位為考生提供的體檢材料、作出的體檢結論,一律無效。
(六)體檢費按各市州物價、財政部門審定的標準執行。負責體檢的單位除按規定收取考生體檢費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費用。
(七)5月底起,考生登錄本市州網站,查詢本人體檢信息,對照體檢受限條款在填報志愿時回避受限專業。
五、考試和評卷
(一)考試
1.我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試題中的語文、數學(文)、數學(理)、文科綜合、理科綜合、英語科,以及外語科小語種、漢語均使用全國卷。試卷由省統一印制。
考試必須在標準化考點進行。考點應設在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所在地,并按有關考試規定管理。若因特殊情況需要在縣級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的地區增設考點,須報經省招考委批準。各級考試招生機構要按照《教育部、中國殘聯關于印發〈殘疾人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管理規定〉的通知》(教學〔2017〕4號)有關要求,為殘疾人報名參加考試提供合理便利。
2.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科目試題(包括副題)、參考答案在本科目考試啟用前屬絕密級事項,知悉范圍是命題、審題、印刷、監印等相關工作人員;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全國統一考試評分參考(指南)在本科目考試啟用前屬絕密級事項,自啟用時降為秘密級,保密期限連續計算,共5年,知悉范圍是命題、審題、印刷、監印、閱卷等相關工作人員;普通高等學校全國統一考試評卷過程中依據評分參考(指南)制定的評分細則按國家秘密級事項管理,知悉范圍是命題、審題、印刷、監印、閱卷等相關工作人員。
國家教育考試省級統一考試試題(包括副題)、參考答案、在本科目考試啟用前屬機密級事項,知悉范圍是命題、審題、印刷、監印等相關工作人員。省級統考的評分參考啟用前屬機密級事項,啟用后5年內作為不得公開的材料管理,知悉范圍是命題、審題、印刷、監印、閱卷等相關工作人員。
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單獨命題考試試題(包括副題)、參考答案在本科目考試啟用前屬機密級事項,知悉范圍是命題、審題、印刷、監印等相關工作人員;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單獨命題考試評分參考(評分細則)啟用前屬機密級事項,啟用后5年內作為不得公開的材料管理,知悉范圍是命題、審題、印刷、監印、閱卷等相關工作人員。
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各有關高校要嚴格按照國家、省的保密要求保管、使用這些秘密材料。
3.所有考生在考試前都應按在報名階段簽訂《考生報名考試誠信承諾書》的承諾,主動了解省教育考試院在高考前公布的《四川省2018年普通高考考場規則》,并在考試中嚴格遵守。所有考試工作人員須簽訂《誠信施考承諾書》。
4.各級招考機構和涉及命題、制卷、評卷工作的相關單位須按國家及省的規定加強安全保密設施建設,完善安全保密規章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強監督和檢查,進一步健全應急反應機制、值班制度和第一時間報告制度,確保安全保密工作萬無一失。一旦發生失(泄)密事件,事發單位須在第一時間直接報告省教育考試院,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失(泄)密范圍的進一步擴大。
5.全省高考(藏、彝文一類模式高考除外)于6月7、8日統一組織進行。各科目考試時間(北京時間)安排如下:
(1)文史類考生考語文、數學(文)、外語、文科綜合(含政治、歷史、地理三個科目內容);理工類考生考語文、數學(理)、外語、理科綜合(含物理、化學、生物三個科目內容)。語文、數學、外語科(含聽力考試)滿分均為150分,文科綜合、理科綜合滿分均為300分;總分750分。
外語分英語、俄語、日語、德語、法語、西班牙語6個語種,由考生任選其中一個語種參加考試。
凡擬報考外語高校、系(科)、專業(含科技外語)的考生,除筆試外,還須參加外語口試。外語口試成績滿分為100分。外語口試工作安排在6月9、10日,由縣(市、區)招考辦組織進行。參加外語口試的考生應按縣(市、區)招考辦的規定報名。
(2)普通高校除招收藏文一類模式高考考生之外的藏文專業,只招收阿壩、甘孜、涼山三州和平武、北川、石棉、漢源、寶興五縣的藏族考生,加試藏文;普通高校除招收彝文一類模式高考考生之外的彝文專業,只招收涼山、甘孜、攀枝花、樂山和雅安五市州的彝族考生,加試彝文。藏文、彝文的加試成績滿分均為100分。藏文、彝文的加試工作由縣(市、區)招考辦組織進行,考試時間安排在6月9日上午9∶00-10∶00。
6.普通高校招收參加藏、彝文一類模式高考的藏、彝族考生辦法另文規定。
7.報考軍隊(武警)院校的考生,須參加由省軍區指定的軍分區組織的面試和軍檢;報考公安院校(含公安院校的國家專項計劃)的考生,須參加由省公安廳統一組織的公安面試和體能測試。報考定向培養士官試點院校的考生,須參加由省軍區統一組織的面試和軍檢。軍檢、面試和體能測試工作均安排在通知高考成績以后進行,具體辦法另文規定。
8.報考北京電子科技學院的考生,須參加由招生學校組織的面試。面試的具體辦法由招生學校確定并公布。
中國政法大學、西南政法大學、中南財經政法大學、華東政法學院、西北政法學院的偵查學、治安學、邊防管理和刑事科學技術專業,以及中央司法警官學院各專業招生的面試要求,由學校確定并公布。
報考有面試要求的航空服務專業的考生,須按高校公布的辦法參加面試。面試合格考生名單由高校在7月5日前報四川省教育考試院。
除上述所列學校和專業外的在川招生高校,若今年有面試要求的,擬報考考生應按學校要求自行參加高校的面試。面試合格考生名單由高校在錄取前報四川省教育考試院。
9.報考建筑院校、系(科)的建筑學、城市規劃、園林綠化等專業的考生應具備一定的徒手畫基礎。是否組織徒手畫測試及測試辦法,由招生學校確定并公布。
(二)評卷
1.全國統考和省級統考答卷的評閱由省招考委統一組織,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答卷的評閱由各高校組織。
全國統考和省級統考各科全部實行網上評卷。
省教育考試院制定網上評卷實施方案,并組織做好答卷的掃描工作。
高校有責任承擔評卷工作任務,高校、中學和有關單位有義務選派評卷教師。有關學校和單位要從大局出發,給予積極支持。評卷場要根據命題機構提供的答案及評分參考(指南),結合考生答題實際情況,制訂評分細則。要采取切實措施,加強評卷管理,確保評卷過程安全、結果準確。
2.考生成績由招生考試機構逐級通知到考生本人,不公布。
對成績有疑問需申請成績復核的考生,于6月25日12∶00前到縣(市、區)招考辦登記。成績復核結果由招生考試機構逐級通知考生本人。
六、招生章程
(一)高校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關規定制訂本校的招生章程。
(二)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的必要形式,學校應依據招生章程開展招生工作,省內地方屬高校的招生章程須經高校主管部門依據國家有關法律和招生政策規定進行核定并報省教育廳核準備案后方可向社會發布。
高校須按規定時間將本校招生章程上傳至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http://gaokao.chsi.com.cn)“陽光高考”招生信息發布及管理平臺(以下簡稱“陽光高考”平臺);經核準備案的招生章程方可向社會公布,一經公布,不得擅自更改。各高校在招生宣傳(廣告)中應當準確描述本校的辦學類型、層次,使用與辦學許可證或批準文件相一致的學校名稱,不得使用簡稱,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學校法定代表人應對學校招生章程及有關宣傳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三)招生章程的內容必須合法、真實、準確、表述規范,其主要內容包括:高校全稱、校址(涉及分校、校區等須注明),層次(本科、高職或專科),辦學類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辦或民辦高校或獨立學院、高等專科學校或高等職業技術學校等),在川分專業招生人數及有關說明,預留計劃數及使用原則,專業培養的外語語種,經批準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體健康狀況要求,錄取規則(如有無加試要求、對加分或降低分數要求投檔及投檔成績相同考生的處理、進檔考生的專業安排辦法等),學費標準,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政策及有關程序,頒發學歷證書的學校名稱及證書種類,聯系電話、網址,以及其他須知等。
省教育考試院在“陽光高考”平臺上下載學校招生章程,并將其中與考生填報志愿、錄取有關的主要內容及學校的網址匯編后向社會公布。
(四)有關高校制定的特殊類型招生辦法須符合相關規定,且不得與本校招生章程內容相違背。
七、高考志愿
(一)志愿填報時間
高考志愿安排在通知考生成績之后填報,其中本科提前批志愿填報截止時間為6月24日17∶00,其余本科志愿填報截止時間為6月28日12∶00,專科志愿在7月5日12∶00前完成填報。
職教師資班和高職班對口招生志愿均在6月28日12∶00前完成填報。
(二)錄取批次安排
1.我省今年普通高校招生錄取批次(不含藝術、體育類專業)設置為本科提前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專科提前批、專科批共5個批次。
本科提前批錄取院校包括:軍隊(武警)院校、公安院校本科、司法類院校本科、教育部直屬師范本科高校、空軍和民航招飛院校,香港中文大學、香港城市大學、香港中文大學(深圳),免費醫學定向(本科)招生高校及專業,實施綜合考核的試點高校及專業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高校、專業。
本科第一批錄取高校為教育部直屬高校、“211工程”建設高校、部省共建的原部委屬重點高校、經核準參加本批錄取的高校和專業。
本科第二批為除本科提前批和本科第一批之外的普通高校。
專科提前批錄取院校為需要單獨面試的定向培養士官試點院校、公安院校專科和航空服務專業專科,以及航海類專科和省屬院校免費師范生專科。
專科批院校為除專科提前批以外的所有高職(專科)院校和專業。
各批次安排的高校、專業詳見我省《招生考試報》。
招收藏文加試、彝文加試考生的藏文、彝文專業按本科(不區分本科一批、本科二批)、專科分別設置學校志愿,本科安排在本科第二批錄取,專科安排在專科批錄取。
各批次預科志愿同批填報。
對口招生分職教師資班和高職班志愿兩個批次填報。
藏文、彝文一類模式本科、專科、本科預科、專科預科志愿按所報高校安排批次填報和錄取。
2.國家專項計劃和地方專項計劃在本科提前批結束后、本科一批開始前錄取,其中有特殊要求的公安(武警)院校國家專項計劃在本科提前批錄取。
深度貧困縣免費定向培養普通類專業本科安排在本科一批后、省屬院校免費師范生普通類本科錄取前進行,專科安排在專科提前批后、專科批前進行。
省屬院校免費師范生(不含藝術、體育類專業)的錄取,原則上安排在相應批次前進行,具體為:本科層次農村義務教育、特殊教育計劃在本科一批結束后、本科二批開始前錄取;專科層次小學教育“一專多能”計劃安排在專科提前批錄取;招收藏、彝文加試考生的本科、專科層次藏漢、彝漢“雙語”計劃在本批普通類錄取后、其它藏、彝文加試前錄取;招收“一類模式”高考考生的本科層次藏漢、彝漢“雙語”計劃在藏文、彝文“一類模式”本科批次前錄取,專科層次藏漢、彝漢“雙語”計劃在藏文、彝文“一類模式”專科批次前錄取。
3.高職學院面向藏區試辦高中起點“1+2”模式高職教育(以下簡稱藏區“1+2”)志愿設置在專科批志愿之后,符合條件的考生可選擇填報。具體辦法按照省招考委、省教育廳《關于做好我省2018年中等職業學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規定執行。
4.報考除香港中文大學、香港城市大學以外的港澳高校的考生,直接登錄港澳各高校網站進行網上填報。
5. 擬報考高中中專的考生,參照《招生考試報》公布的中職學校招生目錄,直接與相關學校聯系,參加學校自主招生錄取。
(三)志愿設置
1.本科提前批和專科提前批分別設置1個第一志愿和2個平行第二志愿,本科提前批設置一個預科志愿;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對口招生職教師資班和高職班均設置6個平行的第一志愿(按從前到后的自然順序為A、B、C、D、E、F,以下類推),專科批設置9個平行的第一志愿(按從前到后的自然順序為A、B、C、D、E、F、G、H、I),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專科批均設置6個平行的預科志愿;本科第二批和專科批各設置3個平行的藏文加試、彝文加試志愿。每個學校志愿內設置6個專業志愿和專業調配志愿。
2.在本科提前批錄取的國家專項計劃和在本科提前批后錄取的國家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分別設置6個平行志愿,每個學校志愿內設置6個專業志愿和專業調配志愿。
深度貧困縣免費定向培養計劃本科、專科分別設置6個平行志愿,每個學校志愿內設置6個專業志愿。
省屬院校免費師范生中的本科層次農村義務教育、特殊教育計劃、招收藏文、彝文加試考生的本科、專科層次藏漢、彝漢“雙語”計劃和招收“一類模式”高考考生的本科、專科層次藏漢、彝漢“雙語”計劃均設置1個第一志愿、4個平行的第二志愿,專科層次小學教育“一專多能”計劃設置1個第一志愿和2個平行第二志愿。每個學校志愿內設置6個專業志愿。
本科提前批和本科第一批分別設置1個高校專項計劃志愿、1個自主招生志愿、1個高水平藝術團志愿和1個高水平運動隊志愿(其中本科提前批志愿僅限只在該批次有招生計劃的高校的合格考生填報),本科第二批設置1個高水平運動隊志愿。每個學校志愿內設置6個專業志愿和專業調配志愿。
3.愿意服從學校專業調配的考生,應選擇該高校志愿內的專業“調配”欄。未選的,錄取時視為不愿專業調配。各錄取批次均不設置高校調配志愿。
4.各批次只在第一志愿中設置定向志愿(平行志愿為A志愿)。報考定向就業招生學校且愿定向的考生,應填報該校定向專業志愿或選擇該校的“定向調配”欄。錄取時,若填報定向專業志愿生源不足,學校可調配錄取選擇了“定向調配”欄的考生到定向專業。國家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深度貧困縣免費定向培養計劃、省屬院校定向培養免費師范生、免費醫學定向和定向培養士官志愿不受院校志愿序號和專業“定向調配”志愿的限制。
5.報考外語(理)的考生,可以兼報理工類的高校或系(科)、專業;報考外語(文)的考生可以兼報文史類的高校或系(科)、專業;報考藝術和體育類專業的考生,可以兼報空軍、民航招飛和除本科提前批以外的同科類其他普通高校。兼報空軍、民航招飛時,招飛志愿優先于藝術和體育類專業志愿(體育單招除外)。
6.各批次招生計劃未完成時,采取公開征集志愿的辦法補充生源。未被錄取且符合征集志愿條件的考生可以填報征集志愿。征集志愿一般為數個院校的平行志愿,志愿個數根據當次未完成計劃情況確定,其中,本科第二批最后一次征集志愿時,志愿設置為1個一志愿。
7.藏文、彝文一類模式本專科、預科志愿設置情況另文規定。
(四)志愿填報辦法
全省實行網上填報志愿的方式。考生應在認真閱讀有關高校招生章程后,結合高校招生計劃,按有關規定和要求選擇填報學校和專業志愿,并對所填報志愿的真實性和準確性承擔責任。因考生本人疏漏或失誤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擔。考生在規定的時間內在網上填報志愿并提交確定,填報截止時間后,所填志愿一律不得更改。在規定時間內未完成志愿填報的,視為自愿放棄。考生應妥善保管自己的上網登錄賬戶密碼。各級招生考試機構和高級中等教育學校要組織力量加強對考生志愿填報的政策解讀和技術指導。
考生填報志愿結束前,各級招考辦不得將考生高考成績提供給高校。
縣(市、區)招考辦按照省統一編制的軟件打印《四川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考生志愿表》(簡稱《志愿表》)。
各市州招考辦要建立完整的信息管理流程和辦法,負責匯總、整理、上報考生的志愿信息,確保信息完整、準確、安全。各級招考辦不得擅自向外界泄露志愿填報匯總統計信息。
八、招生錄取
(一)錄取組織與管理
1.省招考委根據考生的考試成績、高校在川招生計劃,分別確定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專科提前批各類別和專科批錄取控制分數線。
2.在川招生的各普通高校各類別各層次招生(含藏區“1+2”),均實行計算機遠程網上錄取。高校和省教育考試院要確保遠程網上錄取必需的軟、硬件配置到位,確保網絡暢通安全。
3.高校和省級招辦按照“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實施新生錄取工作。高校應按照向社會公布的招生章程中的錄取規則進行錄取。對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體健康狀況符合相關專業培養要求、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并符合學校調檔要求的考生,是否錄取以及所錄取的專業由高校自行確定,高校負責對已投檔但未被錄取考生的解釋。省級招辦負責監督在本地區招生高校執行國家招生政策、招生計劃情況,糾正違反國家招生政策、規定和違背錄取規則等行為。
4.本科提前批、專科提前批、各類別、各層次省屬院校免費師范生的第一志愿按“根據志愿,從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檔”的辦法投檔。即:根據考生所填報志愿,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參加了招生體檢、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的未錄取考生中,按學校確定的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在川招生計劃的120%以內)從高分到低分向學校投檔。本科提前批軍校投檔時,同分考生排序規則按軍校招生文件相關規定執行。
國家專項計劃(含本科提前批國家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專科批的平行志愿和其它批次的平行第二志愿、各類別、各層次深度貧困縣免費定向培養計劃、藏文加試志愿、彝文加試志愿、各批次預科志愿和征集志愿(本科第二批最后一次征集志愿除外),按“位次優先,遵循志愿,一輪投檔”的辦法投檔,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參加了招生體檢、投檔成績達到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的未錄取考生中,首先按投檔成績分科類從高分到低分排定位次,然后按位次優先的原則,根據考生平行志愿的自然順序從前到后進行檢索,一經檢索到計劃未滿額的學校,即向該校投檔。在對考生排序時,投檔成績相同的考生排序規則為:文史類為語文、文科綜合、數學、外語;理工類為數學、理科綜合、語文、外語。
5.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專科批的平行第一志愿投檔前,省教育考試院根據公布的招生計劃數和高校報送的調檔比例,向各有關高校進行模擬投檔。高校報送的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未報送調檔比例的,首次模擬投檔一律按照105%進行。高校根據生源情況與省教育考試院協商確定調閱考生檔案的要求,并根據模擬投檔情況在正式投檔前完成計劃調整、確定調檔比例,確保符合錄取規則的調檔考生能夠錄取。
當所有高校在我省規定時間內確定調整計劃數和調檔要求后,省教育考試院進行平行志愿投檔。平行志愿只實行一輪投檔,不補投。未完成的招生計劃實行征集志愿補充生源。
6. 高校專項計劃、自主招生、高水平藝術團的投檔基準線按最后一次模擬投檔形成的分數測算值執行。
國家專項計劃(含本科提前批國家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各批次的平行第二志愿、藏文加試志愿、彝文加試志愿、各批次預科志愿和征集志愿(本科第二批最后一次征集志愿除外)投檔時,各學校的調檔比例統一為100%。
7.高校對省教育考試院提請復議而堅持退檔的,應按我省“復議書”的要求,寫明退檔原因,并傳真備查。
8.高校錄取新生要嚴格按照規定程序,按時完成調檔、閱檔、審核、預錄、退檔等各環節工作,保證考生電子檔案的正常周轉和錄取工作的順利進行。對超過時間未按要求完成相關環節工作的高校,省教育考試院應主動與之溝通,對無故拒絕聯系或故意拖延時間的高校,省教育考試院可根據所發出的考生電子檔案按有關高校計劃數及錄取規則設置考生電子檔案為預錄取狀態,同時立即書面通知有關高校,并將有關情況上報教育部備案。
9.高校要正確處理志愿與分數的關系,認真對待各志愿的考生。在當前志愿投檔后,高校不得退掉前序志愿的已投考生檔案;當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第一志愿檔案不足時,不得拒絕錄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在“招生章程”中有明確要求的除外);若對非第一志愿考生有分數級差等限制,高校應在“招生章程”中向社會和考生公布。
10.錄取工作按照本科提前批國家專項計劃、本科提前批、國家專項計劃(不含本科提前批國家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本科第一批、深度貧困縣免費定向培養計劃普通類本科、省屬院校免費師范生普通類本科、本科第二批、專科提前批、深度貧困縣免費定向培養計劃普通類專科、專科批的批次順序依次進行;同一批次內,如考生符合應予提前投檔的多種條件,則按考生高校專項計劃志愿、自主招生志愿、高水平藝術團志愿和高水平運動隊志愿的前后順序投檔;本科第一批和本科第二批預科在該批統招和定向第一次征集志愿投檔后錄取,其它批次若同時有本(專)科(含定向)和預科計劃,則按照本(專)科計劃、預科計劃、本(專)科計劃征集志愿、預科計劃征集志愿的順序錄取。
對每個批次未完成計劃采取公開征集志愿的辦法補充生源。征集志愿后若仍有極少數學校完不成計劃,經省招考委研究,確須降分的,可在批線下適當降分。
11.在錄取期間,考生應保持報名時所留電話暢通。
12.除香港中文大學和香港城市大學外的香港11所單招高校應于7月4日前結束錄取工作。凡被香港11所單招高校錄取并經本人確認就讀的考生,不再參加內地普通高校的統一錄取。澳門6所招生高校依據考生的高考成績及本校的相關要求錄取新生。
13.高校須將擬錄取的四川考生(包括統考生、保送生、少年班、高水平藝術團、自主招生、實施綜合考核的試點高校、運動訓練、武術與民族傳統體育專業單獨考試招生、特殊教育單招生、高水平運動隊單考生和高職院校單獨招生等)名單標注錄取類型后,報我省教育考試院核準,并通過“全國普通高校招生來源計劃網上管理系統”增補或調整相應計劃。省教育考試院核準后形成錄取考生數據庫,并據此打印相應的錄取考生名冊,加蓋省招考委錄取專用章,作為考生被有關高校正式錄取的依據,予以備案,同時須在高校同批次錄取結束后一周之內將錄取考生名冊寄給有關高校。
高校根據經省教育考試院核準備案的錄取考生名冊填寫考生錄取通知書,由校長簽發錄取通知書,加蓋本校校章,并負責將考生錄取通知書連同有關入學報到須知、資助政策辦法等相關材料一并直接寄送被錄取考生。
14.考生收到錄取通知書后,應及時通過省教育考試院或高校指定的信息發布渠道進行核實和確認。考生憑錄取通知書可辦理戶口遷移手續,并按高校規定的時間及有關要求,辦理報到等手續。不能按時報到的已錄取考生,應向高校提出書面申請,經同意方可延期報到。
高校根據經省教育考試院核準的本校錄取新生名單、已錄取考生所持錄取通知書,按有關規定及要求為新生辦理入學等相關手續。
對未經高校同意逾期不報到的考生,視為自行放棄入學資格。高校應于本校規定的正常報到截止日期后20日之內將我省自行放棄入學資格的考生名單(含考生號)報我省教育考試院。
15.高職單招院校在4月12日前向省教育考試院報送高職(專科)單招擬錄取名單,其它單獨組織考試招生的高校須按有關要求于6月30日前向我省教育考試院報送有關擬錄取數據和書面報告。
16.未經教育部批準,高校不得規定男女生錄取比例,不得對報考非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的考生作統考外語語種限制。
17.對肢體殘疾、生活能夠自理、不影響所報專業學習,且高考成績達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僅因其殘疾而不予錄取。
18.高校應嚴格依據省教育考試院提供的考生電子檔案錄取新生,未經省教育考試院投檔,或未將擬錄取的考生名單報省教育考試院核準備案的,均屬擅自招生,其錄取無效。
19.普通高校藏、彝文專業招收加試藏、彝文的藏、彝族考生,其加試成績作為錄取的重要依據。錄取前,根據招生計劃和生源情況,由省錄取領導小組分別確定各層次藏文、彝文專業招生的高考統考和藏文、彝文加試省定錄取控制分數線。錄取時,根據高考統考成績和志愿,按照平行志愿的投檔原則向學校投檔,供學校審錄。
20.深度貧困縣免費定向培養招生錄取辦法另文規定。
21.省屬院校免費師范生(含藝術、體育類專業)第一志愿投檔時,在招生學校所在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上,省教育考試院根據考生志愿和投檔成績,結合分市州招生計劃,按學校確定的投檔比例,從高分到低分向學校投放分市州實施范圍縣的合格考生檔案,供學校審錄。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則在全省考生中根據考生填報的第二志愿和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的投檔原則,從高分到低分分別向學校投檔,供學校審錄。
22.自主招生等特殊類型招生以及國家和地方專項計劃的錄取辦法另文規定。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招生的錄取辦法按照省教育考試院《關于做好我省2018年普通高校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招生工作的通知》(川教考院〔2018〕6號)的規定執行。
23.我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工作,按照教育部《關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部分特殊類型招生工作的通知》 (教學廳〔2017〕15號)及省招考委、教育廳《關于做好我省2018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7〕78號)文件有關規定執行。
24.已錄取的考生不得退檔或換錄。
25.由于網絡傳輸、工作失誤等因素造成的招生遺留問題,省教育考試院和高校通過協商妥善解決。
26.除按規定應向社會公開公示的信息外,對屬于考生個人信息及有關錄取過程中需要階段性保密的工作內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會公開,嚴禁非法傳播、出售。
(二)錄取照顧政策
1.退出部隊現役的考生、殘疾人民警察、公安英模和因公犧牲、一級至四級因公傷殘公安民警子女,因見義勇為死亡或致殘人員子女,經共青團中央青年志愿者守信聯合激勵系統認定獲得5A級青年志愿者的考生,在與其他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平時榮獲二等功或者戰時榮獲三等功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駐邊疆國境的縣(市)、沙漠區、國家確定的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以上島嶼工作累計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國家確定的四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特類島嶼工作累計滿1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飛、停飛不滿1年或達到飛行最高年限的空勤軍人的子女,從事艦艇工作滿20年的軍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崗位工作累計滿15年的軍人的子女,達到有關高校投檔要求的,應予優先錄取。
現役軍人子女報考軍隊、武警院校的,達到有關高等學校投檔線的,應予優先錄取。
2.自主就業的退役士兵加10分;在服役期間榮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戰區(原大軍區)(含)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的退役軍人加20分。
3.歸僑、歸僑子女、華僑子女、臺灣省籍考生加10分。
4. 烈士子女加20分。
符合以上第2至第4條規定的考生,加分后達到學校調檔分數線的,向學校投檔,供學校審錄。
5.下列考生,加分后達到學校調檔分數線的,向學校投檔,由學校決定錄取與否和錄取的專業。
(1)甘孜州、阿壩州、涼山州,峨邊縣、馬邊縣、米易縣、鹽邊縣、石棉縣、北川縣、平武縣、漢源縣、寶興縣、興文縣、宣漢縣、敘永縣、古藺縣、筠連縣、珙縣、屏山縣、滎經縣,仁和區、金口河區(以下簡稱三州十七縣兩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報考本科第一批錄取高校(含本科提前批執行本科第一批錄取控制分數線的本科高校,以下簡稱本一批高校)加25分,其他高校加50分;其漢族考生,報考本一批高校加10分,其他高校加25分。
(2)攀枝花市東區、西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報考本一批高校加10分,其他高校加25分;其漢族考生,報考本一批高校加5分,其他高校加10分。
(3)其他散居少數民族考生,在與漢族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根據國家有關文件精神,上述少數民族加分政策中加分分值超出20分的項目,原則上只適用于省內高校在川招生。省外高校在川招生時,若學校認可我省上述少數民族加分政策,則按我省政策加分投檔,由學校根據其錄取規則決定是否錄取;若學校明確認可的加分分值上限為20分,則投檔時按學校要求執行。請招生學校充分考慮四川民族地區的特殊性,從促進民族大團結、促進民族地區人才培養和經濟建設發展的政治高度,給予理解和支持。
符合多項照顧條件的考生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項,不累加。
6.對于獲得由教育部主辦或聯辦的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三等獎及以上獎項或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主辦或聯辦的省級職業院校技能大賽一等獎的中等職業學校應屆畢業生,和具有高級工或技師資格(或相當職業資格)、獲得縣級勞動模范先進個人稱號的在職在崗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經省教育行政部門核實資格、高職學院考核公示,并在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公示后,可由有關高職學院免試錄取。符合條件的考生應參加高考報名,并在5月19日前向有關高職學院提出書面申請。
在校期間參加全國職業院校技能大賽獲得一、二、三等獎和全省職業院校技能大賽獲得一等獎的高職畢業生,畢業時可分別向相關的本科高校提出申請,由學校組織考核,經省教育行政部門核實資格、高校考核公示,并在教育部陽光高考平臺公示后,認定合格者錄入相關專業,不再參加高考。
符合以上第1至第6條規定條件的所有擬享受錄取照顧政策的考生都須自行進行申報。
符合上述政策照顧條件的考生,由省教育考試院負責向社會公示,未經公示的考生不能享受相關項目照顧政策。
九、關于定向、民族班和預科招生
(一)定向就業招生
1.定向就業招生計劃,均須經教育部批準并正式下達。
2.定向就業招生生源范圍為全省,其檔案與該校非定向就業招生計劃檔案同時投放;若在該校調檔線上不能錄取滿額,可在其線下20分以內、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以上向學校補投有定向志愿的考生檔案。
3.普通高校招收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業學生工作按教育部教民〔2005〕7號文規定執行。西藏就業定向生的報考條件為參加普通高考的應屆高中畢業生,錄取標準不得低于各有關高校在我省本科相應批次學校調檔分數線以下40分;報考定向西藏就業招生計劃志愿的考生應親筆填寫《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報考定向西藏就業志愿申請書》并由考生家長或監護人簽署意見;錄取的考生須與西藏自治區人事廳(定向教師培養計劃與西藏自治區教育廳)、招生學校分別簽訂“定向西藏就業協議書”,已錄取考生到學校簽訂“定向西藏就業協議書”后,方可辦理新生報到和注冊手續。拒簽“定向西藏就業協議書”者,學校將不予辦理新生報到和注冊手續,取消其入學資格,其責任由考生自負。
在第一次填報志愿時填寫了《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報考定向西藏就業志愿申請書》的考生才能填報定向西藏就業招生征集志愿。
4. 定向就業招生計劃錄取時,投檔成績包含考生錄取照顧政策加分。
5.對按上述辦法投檔錄取后仍未完成的定向就業招生計劃,采取征集志愿方式完成或就地轉為非定向計劃執行。
國家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定向培養士官、深度貧困縣免費定向培養計劃、免費醫學定向和免費師范生等性質為定向招生計劃的招生辦法另文規定。
(二)民族班招生
民族班招生工作按教育部教民〔2005〕7號文規定執行。民族班招生對象為參加今年普通高校招生統一考試的少數民族考生,其錄取工作安排在有關招生學校本、專科相應批次內進行,其錄取標準不低于各有關高校在我省本、專科相應批次學校調檔分數線以下40分。民族班錄取時,投檔成績包含考生錄取照顧政策加分。
民族班招生計劃為國家指令性定向就業培養計劃,學生畢業后回生源地區就業。
(三)預科招生
1.少數民族預科
中央部門所屬高校和外省屬院校少數民族預科班招生按照教育部教民〔2005〕7號文規定執行,其招生對象為參加今年普通高考的少數民族考生,錄取工作安排在有關招生學校本、專科相應錄取批次內進行,本科預科錄取標準不低于各有關高校在我省本科相應批次調檔分數線以下80分,專科預科錄取標準不低于各有關高校在我省專科相應批次調檔分數線以下60分。
省屬院校舉辦的少數民族預科班,只招收三州十七縣兩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在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下降100分。按照《教育部關于同意四川省調整省屬院校少數民族預科招生辦法的批復》(教民函〔2015〕6號)意見,從2017年秋季入學的高一年級學生在 2020年畢業時開始,我省省屬院校少數民族預科錄取標準按教育部規定執行,即本科預科不低于該校在我省本科相應批次調檔分數線下80分、專科預科不低于相應批次調檔分數線下60分。
民族預科班招生計劃為國家指令性定向就業培養計劃,學生畢業后回生源地區就業。
2.總裝備部邊遠基地本科預科
總裝備部邊遠基地本科預科班招收總裝備部邊遠基地的職工及其子女,按原國家教委教學司〔1995〕72號文規定,其降分標準為可在本科第一批錄取控制分數線基礎上降低110分。
3.藏、彝文一類模式預科
藏文、彝文一類模式預科只招收參加藏文、彝文一類模式高考的高中(中專)畢業生,在同批錄取控制分數線下降100分。從2017年秋季入學的藏文、彝文一類模式高一年級學生,到 2020年畢業時開始,我省藏文、彝文一類模式預科錄取標準按教育部規定執行。
4.邊防軍人子女預科
邊防軍人子女預科招收經總政、教育部審定合格的邊防軍人子女考生,具體辦法按照總政、教育部有關規定辦理。
5.預科投檔時考生不享受任何照顧政策加分。
十、關于藝術、體育類專業招生
(一)填報志愿
1.藝術類專業志愿
(1)本科
藝術類本科專業招生錄取分為本科提前批和兩個本科批次。
藝術本科提前批為單獨組織專業考試的教育部批準獨立設置本科藝術院校及參照執行獨立設置本科藝術院校招生辦法的院校(專業)和省外單獨組織專業考試的“985工程”及“211工程”院校(專業),內設1個學校志愿,學校志愿內設置1個專業志愿和愿否專業調配選項。
藝術本科第一批為省內院校和認定我省專業統考成績的省外院校(專業),內設9個平行的學校志愿(按從前到后的自然順序為A、B、C、D、E、F、G、H、I),每個學校志愿內只能填報同一類別的專業,其中音樂表演類設1個專業志愿,其余類別設6個專業志愿以及愿否專業調配選項。
藝術本科第二批為其他單獨組織專業考試的院校(專業),內設1個學校志愿,學校志愿內設置1個專業志愿和愿否專業調配選項。
(2)專科
藝術類專科專業招生錄取為1個批次,內設9個平行的學校志愿(按從前到后的自然順序為A、B、C、D、E、F、G、H、I),每個學校志愿內只能填報同一類別的專業,其中音樂表演類設1個專業志愿,其余類別設6個專業志愿以及愿否專業調配選項。
2.體育類專業志愿
體育類本科專業招生錄取為1個批次,內設9個平行的學校志愿(按從前到后的自然順序為A、B、C、D、E、F、G、H、I),每個學校志愿內設6個專業志愿以及愿否專業調配選項。
體育類專科專業招生錄取為1個批次,內設9個平行的學校志愿(按從前到后的自然順序為A、B、C、D、E、F、G、H、I),每個學校志愿內設6個專業志愿以及愿否專業調配選項。
3.深度貧困縣免費定向培養藝術、體育類專業志愿
深度貧困縣定向培養藝術體育專業本科安排在本科提前批后、省屬院校免費師范生藝體類本科錄取前進行,專科安排在藝術本科二批后、省屬院校免費師范生藝體類專科前進行。本、專科均設置6個平行學校志愿(縣區),每個學校志愿內設置6個專業志愿(縣區)。
4.藝術、體育類省屬院校免費師范生志愿
藝術、體育類省屬院校免費師范生錄取,本科安排在深度貧困縣免費定向培養藝體本科計劃后、藝體本科第一批錄取前進行,專科安排在深度貧困縣免費定向培養藝體專科計劃后、藝體專科批錄取前進行。藝術、體育類省屬院校免費師范生本、專科分別設置2個順序志愿。其中第一志愿設置1個學校志愿,學校志愿內設置1個專業志愿(市州);第二志愿設置4個平行的學校志愿,學校志愿內設置6個平行的專業志愿(市州)。
5.志愿填報時間
藝術體育類考生在我省公布藝術體育類招生錄取文化成績控制分數線后填報藝術體育類專業志愿。
填報志愿時間安排在通知高考成績 且公布各類專業招生錄取文化成績控制分數線后、6月28日17∶00前進行。網上填報志愿的具體辦法另文通知。
對每個批次未完成計劃采取公開征集符合條件未錄取考生志愿的辦法補充生源。具體填報時間請關注錄取過程中省教育考試院的相關通知。
(二)分數線的劃定
專業成績控制分數線的劃定:省招考委根據考生的專業考試成績、生源和高校在川招生計劃分類按本科、專科層次劃定。專業合格人數一般控制在招生計劃數的4倍以內,個別特殊專業也可以根據專業特點和生源狀況適當調整劃線比例。
文化成績控制分數線的劃定:省招考委根據考生的文化考試成績、生源和高校在川招生計劃,本著既重視專業成績、又重視文化成績的原則,按專業類別不分文理科(編導類專業除外)分別劃定各類專業本科、專科層次文化控制分數線。
(三)招生錄取
1.所有認定我省專業統考成績的在川招生學校,除音樂類中的音樂表演類專業外,其余類別均以學校為單位按專業大類(編導類區分文理科)劃線投檔。
2.我省對省內院校和認定我省專業統考成績的省外學校(專業)藝術類本科、專科招生按“多類兼報,位次優先,遵循志愿,一輪投檔”,體育類本、專科按“位次優先、遵循志愿、一輪投檔”原則,實行平行志愿投檔。藝術類考生可同時填報多所院校的多類藝術專業或同一院校的多類藝術專業,體育類考生可同時填報一所或多所院校的體育專業,投檔時,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招生體檢合格、文化與專業成績均達到同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的未錄取考生中,根據考生的成績位次和考生平行志愿的自然順序進行志愿檢索匹配,判斷考生能擬投檔到哪一所志愿院校的哪類專業(判斷條件為該志愿院校計劃未滿額或考生投檔成績高于已擬投該志愿院校的考生中的最低投檔成績),對所有考生進行志愿檢索匹配完成后,再將擬投檔中投出的考生正式投檔到相應的志愿院校供學校審錄。其中編導類專業按文化成績(含政策性加分,下同)排序確定位次,若考生排序成績相同,再按專業成績排序(專業成績相同再依次比較語文、外語成績確定考生位次);其他藝體類專業按專業成績排序確定位次,若考生排序成績相同,再依次比較語文、外語成績確定考生位次。若學校對專業成績及文化成績有相關要求,可在報我省審核備案后,在招生章程中對專業成績及文化成績提出高于省控線的要求作為投檔條件。省教育考試院按上述原則向學校正式投檔后,學校在進檔考生中按其向社會公布的錄取規則擇優錄取。
在藝術、體育類本科、專科平行志愿(不含征集志愿及省屬院校免費師范生)投檔前,省教育考試院根據公布的招生計劃數和學校報送的調檔比例,向各有關學校進行模擬投檔(學校報送的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未報送調檔比例的,首次模擬投檔一律按照105%進行)。學校根據生源情況與省教育考試院協商確定調閱考生檔案的要求,并根據模擬投檔情況在正式投檔前完成計劃調整,確保符合錄取規則的調檔考生能夠錄取。當所有學校在我省規定時間內確定調整計劃數和調檔要求后,省教育考試院按執行計劃數1:1比例進行平行志愿投檔。平行志愿實行一輪投檔不補投,未完成的計劃公開向符合條件的考生征集志愿,實行平行志愿的批次征集志愿時也按平行志愿模式投檔供學校審錄。
3.單獨舉行專業考試的學校(專業),采取“根據志愿,全部投檔”的辦法。其中,對于教育部批準獨立設置本科藝術院校及參照執行獨立設置本科藝術院校招生辦法的院校(專業),根據考生所填報志愿,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參加了招生體檢且其校考成績合格,全部投檔供學校審錄。對于除以上學校之外的單獨舉行專業考試的學校,根據考生所填報志愿,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參加了招生體檢、文考成績達到我省同類專業同批次招生錄取文化成績控制分數線且其校考成績合格,全部投檔供學校審錄。
4. 藝術、體育類考生兼報普通類專業的,當同時符合兩類志愿投檔條件時,其檔案按照所報志愿投檔時間先后順序投放。
5. 深度貧困縣免費定向培養藝體類專業招生錄取辦法另文規定。
(四)錄取照顧政策
1.符合前述普通類專業錄取照顧政策第1至4條所列條件的考生,其文考成績按照普通類專業錄取照顧政策執行。
2.下列考生,文考成績加分后達到學校投檔條件的,向學校投檔,由學校決定錄取與否和錄取的專業:
(1)三州十七縣兩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加35分,其漢族考生加20分。
(2)攀枝花東區、西區的少數民族考生加20分,其漢族考生加10分。
(3)其他散居少數民族考生,在與漢族考生同等條件下優先錄取。
根據國家有關文件精神,上述少數民族加分政策中加分分值超出20分的項目,原則上只適用于省內高校在川招生。省外高校在川招生時,若學校認可我省上述少數民族加分政策,則按我省政策加分投檔,由學校根據其錄取規則決定是否錄取;若學校明確認可的加分分值上限為20分,則投檔時按學校要求執行。請招生學校充分考慮四川民族地區的特殊性,從促進民族大團結、促進民族地區人才培養和經濟建設發展的政治高度,給予理解和支持。
3.關于加分的其他規定:
(1)符合多項照顧條件的考生只能享受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項,不累加。
(2)所有擬享受錄取照顧政策的考生都須自行進行申報。
(3)符合上述政策照顧條件的考生,由省教育考試院負責向社會公示,未經公示的考生不能享受相關項目照顧政策。
十一、關于單獨招生工作
普通高校舉辦的職教師資和高職班對口招生、定向培養士官、國家專項計劃、地方專項計劃、高校專項計劃、深度貧困縣免費定向培養計劃、省屬院校免費師范生、普通高校招收藏、彝文一類模式高中畢業生、高職院校單獨招生等辦法另文規定,少年班招生、特殊教育單獨招生等辦法按照教育部及我省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招收空軍飛行學員和民航飛行學員工作,按照教育部、空軍招飛局、民航總局及我省相關文件規定執行。
十二、常規錄取后續有關工作
(一)所有高校的本科層次招生,在常規錄取工作結束后一律不再組織補錄或換錄。對新生報到后未完成國家下達的生源計劃的省內有關高校,經學校申請、省招考委同意,由省教育考試院在未錄取的生源范圍內,根據考生志愿及相關錄取要求,組織有關高校進行專科層次的補錄,并及時將補錄考生的錄取名冊寄送有關高校。少數確需到我省補錄的外省專科層次高校,須向其主管部門和我省教育考試院提出申請,獲準后方可在我省實施補錄。
(二)空軍、民航招飛和軍事、武警院校錄取考生的紙質檔案,由市州招考辦分別在7月11日和7月25日前送交錄取場,由省統一寄發或交接;其他已錄取考生的紙質檔案,可由考生憑高校錄取通知書到高考報名的縣級招考辦領取,入學報到時自行帶到高校(在職考生到縣級招考辦確認后,由縣級招考辦寄發高校),或由市、縣招考辦按照錄取庫統一寄發,具體辦法由各市州自行確定。
(三)考生報考時所需的一切費用和新生赴校路費,均由本人自理。
(四)新生按錄取通知書規定的時間入學。新生入學后,學校要認真進行復查,對不符合條件或有舞弊行為的,取消其入學資格,退回原戶口所在地,并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有關縣(市、區)招考辦應協助做好工作。
(五)高校應在9月下旬使用高校端錄取系統下載本校的最終錄取數據庫,同已經實際報到的新生名單進行核對,以確保錄取信息準確。若核對時發現有異常情況,要立即與省教育考試院聯系。
十三、對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一)考生、考試工作人員、社會其他人員在高校招生的報名、考試、錄取等各環節出現違規行為的,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確定的程序和規定嚴肅處理,依法依規追究當事人及相關人員責任;涉嫌犯罪的,應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對公職人員違規違紀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等相關規定嚴肅處理。對因教育行政部門、招生考試機構、高校疏于管理,造成考場秩序混亂、作弊情況嚴重、招生違規嚴重的黨員,依照《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等對直接責任人和負有領導責任的人員,依紀依規進行嚴肅追責問責;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追究法律責任。
省招考委組織的省級統一考試和高校組織的單獨招生考試及保送生、自主招生、綜合評價試點、高水平藝術團、高水平運動隊、藝術體育類專業、運動訓練和民族傳統體育、高職分類招考等類型招生考試均屬國家教育考試的組成部分,按照上述法律法規及黨內法規執行。對在上述類型招生考試中違規的考生、高校、中學及有關工作人員要進行從嚴查處。其中,凡提供虛假個人信息或申請材料的,均應當認定為在國家教育考試中作弊,取消其相關類型招生的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同時通報省教育考試院或教育行政部門取消其當年高考報名、考試和錄取資格,并視情節輕重給予3年內暫停參加各類國家教育考試的處理。
對違規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取消其當年高校招生考試各科成績,同時給予其應屆畢業當年不得報名參加高校招生考試的處理。
(二)考生或者其法定監護人認為所報考高校的招生錄取行為違反本規定或其他相關規定的,可向所報考高校提出異議、申訴或者舉報。高校應當進行調查、處理,屬于對政策執行存在異議的,應當及時書面或者口頭答復申請人;屬于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應當組織紀檢監察機構或者專門的招生監督機構進行調查,并按照信訪條例和有關規定作出書面答復。
考生或者其監護人對高校作出的政策解釋不服的,可以向省教育考試院申請復查;對違規違紀行為舉報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省教育考試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申請復查。對復查結論不服的,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向省教育考試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門的上級機關提出復核。
十四、本規定由四川省教育考試院負責解釋。
四川省教育考江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