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是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而傷殘津貼作為工傷保險待遇的關鍵內容,直接關系到工傷職工的基本生活保障。近日,記者采訪市人社部門,為廣大勞動者解讀這項重要保障制度。
傷殘津貼的定義與適用范圍
傷殘津貼是對因工致殘而退出工作崗位或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工資收入損失的法定補償。根據現行《工傷保險條例》,可享受傷殘津貼的工傷職工主要分為兩類:
第一類是勞動能力完全喪失的職工,即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工傷職工。這類職工可以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包含傷殘津貼在內的長期待遇。
第二類是勞動能力大部分喪失的職工,即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工傷職工。這類職工原則上應保留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只有在用人單位確實難以安排工作的情況下,才由用人單位按月發放傷殘津貼。
傷殘津貼的發放標準
傷殘津貼的發放標準與傷殘等級直接掛鉤,遵循“傷殘情況越重,津貼標準越高”的原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傷殘津貼的配套保障措施
另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
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傷殘津貼、供養親屬撫恤金、生活護理費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和生活費用變化等情況適時調整。調整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工傷保險待遇調整和確定機制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7〕58號)對工傷保險相關待遇的調整和確定作了進一步的規定,明確了傷殘津貼調整的公式和原則。
(廈門日報記者 何無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