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出售外幣,境內收取人民幣對價,變相實施買賣外匯業務,幾個團伙賺了不少錢。近日,思明法院對多個團伙變相買賣外匯一案作出判決,22人因非法經營罪獲刑,最高獲有期徒刑5年9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
林某燕、賴某明分別是不同團伙的主要成員。2018年上半年,林某燕團伙與賴某明合作承接了某銀行“內保外貸”客戶境外歸還到期外幣貸款業務。林某燕團伙向多個團伙及其他途徑購買外匯,出售給賴某明團伙介紹的“內保外貸”客戶,用于歸還其在某銀行的美元、港幣等貸款。賴某明團伙從中賺取利率差價,并提供人民幣匯入林某燕團伙控制的境內公司、個人銀行賬戶,賺取“內保外貸”客戶的利息。經查,林某燕團伙、賴某明團伙合作向六家公司出售外匯總金額共計港幣5.8億元、美元6300萬元,折合人民幣共計85903.83萬元。此外,林某燕團伙還參與了為犯罪分子洗錢的活動。經查,通過以上方式,林某燕至少獲利601500元,成為此案獲利最高人。
此次與林某燕團伙一同成為被告人的還有與其有聯系的多個團伙,被告人共計22人。思明法院一審判決,22名被告人均犯非法經營罪,判處不同程度的刑罰。其中,林某燕獲有期徒刑5年9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記者 陳佩珊 通訊員 思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