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北京10月28日電 (陳杭)28日,北京市十五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審議《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修訂草案)》(下稱修訂草案)。修訂草案提出,實行保護名錄制度,將符合標準的保護對象納入保護名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可以申報、推薦保護對象。
北京是世界聞名的歷史文化名城,是中華文明的一張金名片。自1982年被確定為全國第一批歷史文化名城以來,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已歷經數十年實踐。
2005年,北京市公布實施《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條例》,明確了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原則、保護內容、規劃編制、分類管控和有價值建筑保護等相關內容。目前,有必要對現行條例進行修訂,以新理念、新要求、新思路指導、深化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的新實踐。
名城保護范圍涵蓋北京市全部行政區域
修訂草案共七章七十五條,明確“保什么”,明確了名城保護范圍涵蓋北京市全部行政區域,新增三山五園地區,以及大運河、長城、西山永定河三條文化帶作為保護體系重要組成部分,明確了歷史建筑等一系列具體保護對象。
修訂草案提出,建立保護名錄制度,對歷史文化街區等多個保護類別實行名錄化管理,建立預先保護工作機制;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具有保護價值但是尚未納入保護名錄的,可以向所在地的區人民政府申報、推薦保護對象。區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普查、申報、推薦情況,組織專家論證、提出保護名錄初選名單,向社會公示。
合理控制商業開發規模
修訂草案要求,實施分類管理,明確核心保護范圍、建設控制地帶、成片傳統平房區及特色地區等不同范圍的管控力度,根據不同保護對象,分別明確保護要求;核心保護范圍內,除市政公共設施以及風貌恢復建設以外,不得進行新建、擴建等建設活動;建設控制地帶內的建設活動,要符合建設控制要求;成片傳統平房區及特色地區范圍內的建設活動,要與本區域風貌相協調
修訂草案還設立“保護利用”專章,明確合理利用、有序開放和“先保護后利用”的原則和方式,要求保護利用要符合正面或者負面清單的要求,合理控制商業開發規模,完善公共服務設施;革命史跡保護要維護本體安全和特有歷史風貌,防止過度商業化;歷史河湖水系和水文化遺產保護要盡可能維護河道原有形態和傳統堤岸,控制水文化遺產的使用強度。
建議增加保護對象強制申報制度
北京市人大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委員會主任委員郝志蘭表示,相較于現行《條例》,修訂草案更全、更新、更實,形成了全市域、全社會、全要素、全過程、全領域的全面保護理念。
郝志蘭建議,增加保護對象強制申報制度,表述為“對符合認定標準而沒有被列入保護名錄初選名單的,北京歷史文化名城保護委員會可以向其所在區人民政府提出列入建議;仍不列入的,可以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確定為保護對象的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