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8日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電信詐騙犯罪納入組織犯罪的范疇。
臺灣中時電子報8日稱,未來電信詐騙案的主謀即發起、主持、操縱、指揮者,可適用“組織犯罪條例”,處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1億元新臺幣以下罰金,比起過去根據“刑法”339條電信詐騙犯的刑度為1年以上7年以下,相對重了一些。參與者處6個月至5年有期徒刑,并處罰1000萬元新臺幣。如果嫌犯是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的公職人員,其刑期將加重1/2。(向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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