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書指出,高嘉駿則本應注意于火線安全接頭于“作戰模式”下連接實彈后,需有長官在場督導始得測試,卻仍獨自進行導彈系統之演練,甚至始終未注意到第3號及第4號導彈狀態已顯示為“實彈”(按屏幕顯示為“MSL3”即MISSILE 3之縮寫,顯示為作戰模式下第3號導彈為“實彈”之意;若有接上TTS,不論作戰模式或訓練模式,屏幕上應顯示為“TTS”,即“模擬彈”之意),先后按下導彈操控臺觸控屏幕上之“允許發射”、“導彈發射”及“確認”等按鍵,導致金江艦上第3號導彈點火擊發脫離箱組。
起訴書說,該第3號導彈飛行約2分鐘后,抵達設定目標之澎湖附近海域,自動搜尋鎖定在該范圍內“翔利升”號漁船后,即高速自該漁船之右前舷射入,貫穿“翔利升”號漁船駕駛室,致使駕駛座上之黃姓船長當場死亡。當時正于住艙睡覺之黃姓船長之子、菲律賓籍及越南籍漁工2人分別受有傷害,該第3號導彈則落入澎湖海域而損壞、喪失原有武器效用,釀成一人死亡、三人受傷、漁船被擊毀與導彈毀損之災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