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字號企業歷史悠久,品牌價值突出,行業口碑佳,擁有廣泛的客戶基礎。然而一些商家受利益驅使,故意使用與老字號品牌相似的標志或者包裝,通過“傍名牌”沾名氣,來吸引眼球、快速獲利。那么遇到這種情況,老字號企業應如何維權?
據悉,甲公司系調味品的經營主體,生產調味料上標注的“AAA辣椒醬”商品名稱在閩南地區餐飲市場具有較高知名度。近期,甲公司在石獅市某農貿市場發現,乙公司生產、銷售的一款辣椒醬,其產品包裝上使用的商品名稱與甲公司涉案商品名稱基本相同。
甲公司主張,乙公司擅自使用與甲公司有一定影響力的商品名稱、包裝、裝飾近似的標識,極容易導致市場混淆,已構成不正當競爭,依法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乙公司辯稱,其使用的商品名稱、包裝為甜辣醬通用的名稱、圖形、型號,不具有區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征,況且原告產品的標簽上方有明顯的公司商標,兩者不容易導致市場混淆,不足以造成相關公眾對產品來源的誤認。
石獅法院經審查認為,甲公司主張構成“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為“AAA辣椒醬”,至晚于2005年,“AAA辣椒醬”即被作為商品名稱,長期、穩定地使用于涉案“AAA”牌辣椒醬上,并且經過一定的宣傳、推廣,在市場中尤其是閩南地區的調味品市場具備較高的市場知名度。相關證據顯示,該商品名稱“AAA辣椒醬”已與“AAA”牌辣椒醬形成穩定的對應關系,能夠起到區別商品來源的作用。
乙公司生產、銷售的被訴侵權辣椒醬與甲公司有一定影響的“AAA辣椒醬”所附著的商品屬于相同商品;在瓶身正中豎向排列文字與甲公司有一定影響的“AAA辣椒醬”僅一字之差,且其中最具顯著性的“AAA”文字完全一致,其行為屬于擅自使用與他人有一定影響的商品名稱近似標識的行為,構成不正當競爭。
考慮到乙公司與甲公司屬于同一市級行政區劃內、同一行業的企業,涉案商品名稱在閩南地區具有較高知名度,乙公司不但不予以合理避讓,反而通過公司股東另行設立新公司在辣椒醬等相同類似商品上持續申請帶有“AAA”字樣的商標,意圖加劇消費者的混淆和誤認,明顯具有搭乘甲公司市場聲譽的故意,在確定賠償金額時應予以著重考慮。綜上,判令乙公司停止侵權并賠償甲公司經濟損失及合理維權開支。(呂沐華 林文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