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多日來,西安市灞橋區的孟先生有點煩:坐出租車時不慎落下了裝有駕照和幾張銀行卡的包,出租車司機多方尋找到他,但在歸還物品時向他索要了200元。孟先生認為,司機主動歸還乘客遺失物值得稱贊,但要錢的行為實在不可取。為此,其將此事投訴至臨潼區出租汽車管理所。究竟,“拾金索酬”合理嗎?
本期嘉賓:馬滌明、路可玫、汪昌蓮
的哥“拾金索酬”不可取
□馬滌明(評論員)
拾得遺失物,歸還時有權要求受益人償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費用,民法通則、物權法中都有這樣的規定。但要注意一個關鍵詞——“必要費用”,只有必要的才是合理的。
的哥向失主索要200元錢,失主認為“實在不可取”,是因為他覺得這200元錢超出了“必要”范圍,是在要好處費。但的哥稱,自己多方尋找失主的過程中有支出、有誤工費。可失主又說了,我遺落在出租車內的包包,司機發現后上交給出租公司就可以了,何必“多方尋找”?
筆者認為,的哥的“多方尋找”確實存在舍近求遠的不當。乘客遺落在出租車內的物品,與在路上丟失等情況并不一樣,若乘客能夠回憶起下車時遺落了東西,會回頭找乘坐過的車或直接找出租車公司幫助。而付費的小票則能記錄出租車輛信息。按理說,出租司機應主動為乘客提供小票,并提醒乘客保存好。
出租車司機發現乘客遺留物品后,多方尋找乘客,失主應該感謝,但這件事完全可以另一種簡單的方式處理——將遺失物上交出租車公司。作為公共服務單位,每個出租車公司、公交公司、地鐵公司等等也都有這樣的規定,司機、工作人員撿到乘客遺失物上交,然后由公司負責處理。
丟了東西,有人撿到后歸還,失主支付必要的費用,合情合理。若失主主動給付更多的酬謝,那也是一種心意,對方接受這番心意也無可厚非。但公共服務人員這樣做,則不合情不合理。
的哥“拾金索酬”并不合法
□路可玫(公務員)
相對于一般老百姓而言,歸還物品可以索要適當報酬,但作為出租車司機是不行的。《合同法》第290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乘客與出租車司機的關系屬于合同關系,司機有責任、有義務保護運輸對象的財物安全,把財物安全運輸到目的地。同時,該法該條還規定:“承運人應當向旅客及時告知有關不能正常運輸的重要事由和安全運輸應當注意的事項。”即司機負有提醒乘客的責任和義務,應該在乘客下車時提醒乘客:“注意別落東西!”如果司機提醒了乘客,乘客還是把東西落在車上,司機送還時,可以索要適當報酬;如果司機沒有提醒乘客,司機歸還乘客落下的東西時,只能索要一定的保管與支付費用,不能索要任何其他報酬。因為《物權法》第112條規定,權利人領取遺失物時,應當向拾得人或者有關部門支付保管遺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費用。
而今,孟先生說,他到達目的地很快發現駕照包落在車上,但出租車已經遠去,這說明該司機沒有履行提醒乘客的責任與義務。而為保管而支付的費用根本不用200元,該的哥索要200元,超過了“必要費用”,并不合法,甚至涉嫌敲詐勒索。畢竟,出租車司機是一種特殊職業,撿到乘客遺落在車上的財物不能視為在大街上撿到的遺失財物進行處理,必須按照出租車這種特殊行業的規定進行處理,否則就難以得到公眾的普遍認可。
“拾物索酬”無損拾金不昧成色
□汪昌蓮(公務員)
千百年來,拾金不昧一直作為中華民族弘揚的美德,但隨著社會的發展,越來越多的變成了“拾物索酬”。如此語境下,拾到乘客財物的出租車司機,向失主索要200元“答謝費”,并無不妥。但有人認為,拾金不昧是傳統美德,出租車司機不應該索要酬金。然而,也有人支持出租車司機,認為他耽誤了時間和運營,付出了一定成本,理應得到補償,而且索要的報酬也不多。
不可否認,無償歸還拾物,符合我們拾金不昧的道德標準及文化精神,不會引起異議。但在筆者看來,“拾物索酬”與拾金不昧并不矛盾。在“懸賞尋物”被越來越多人所接受的前提下,有償歸還遺失物,不僅縮短了歸還時間,為社會和失主節約了成本,更重要的是,激勵了拾金不昧的善舉。
必須正視的是,拾金無規范,索酬才失范。換言之,國家和地方對拾遺失物行為未作出相關規定,才會導致有的拾主高調索酬、甚至高額索酬,有的失主要么高額懸賞,要么拒不酬謝,甚至可能會因此引發新的社會矛盾。為此,從法律層面規定,失主應給予拾金不昧者“獎勵”有何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