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這樣的情況下,正需要讓制度更好地為慈善護航。今年9月1日,中國首部慈善法開始施行。然而,法律總是有滯后性,飛速發(fā)展的技術、快速變化的社會,總會出現法律調整不到的盲區(qū)。恰如慈善法專家指出的,幫助羅爾營銷的某公司可能因為“非法募捐”承擔相應法律責任,但羅爾通過個人公號“賣文”打賞屬于個人求助而非募捐,不受慈善法的調整。那么,個人求助和慈善募捐,應該如何界定?通過網絡求助的行為,應該如何規(guī)范?公募主體、公募行為,又應該如何與信息社會對接?
試想,若是求助信息發(fā)出之時,不僅包括疾病的嚴重、支出的龐大,而且也說明求助者確實無力負擔,或許比單純的煽情,更讓人能作出合理的判斷。而個人求助之后,所籌集到的資金如何使用、信息如何公開,同樣可以有具體的規(guī)定。問題出現之處,也正是可以改進之處。民政部門若能及時介入,把羅爾事件做成經典案例,無疑是對公眾愛心、民間慈善“可持續(xù)發(fā)展”的保護。而社交平臺的募捐規(guī)范、信息審核,同樣可以以此為契機,進行建章立制、調整改善的工作。
愛心是容不得褻瀆的。不管是不實的信息,還是有意的隱瞞,都可能讓公眾的愛心受挫。這損害的不僅僅是面對他人的苦難慷慨解囊者,更是那些未來可能真正需要幫助的人。從這個角度上說,法治的規(guī)范和調整,并非人為增加門檻,而是對于愛心最好的呵護。
在公共生活中,涵養(yǎng)信心和信任;在法治生活中,完善規(guī)則與制度。唯有這樣,才不會讓公眾的愛心,在一次次的“狼來了”中被消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