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不能讓行賄者“全身而退”
午光言
12月26日,天津市、財政部、國稅總局、中國人民外交學會等4個單位和地區通報了對中央第十輪巡視回頭看的整改情況。其中,根據通報,天津市向“圈子文化”和“好人主義”宣戰,問責處理了12名涉武長順案行賄買官人員,并嚴抓金融、規劃等6個系統的整改(12月27日《京華時報》)。
在不少人看來,這是“老虎”落馬后帶來的余震,但如此一查到底的做法無疑是公眾所期待的,也理應成為“打虎拍蠅”反腐路上的標配。沒有行賄就不會有受賄,一個腐敗分子背后,往往站著多個行賄人員。公眾關注“老虎”落馬,同樣也關注那些行賄者是否同樣受到了查處,受到何種處罰。
重受賄輕行賄,在立法層面和司法實踐層面都已經得到了根本扭轉,越來越多的行賄人員被追究刑事責任就足以體現這一點。但對行賄人員的處理除了追究刑事責任外,還應當有更多的配套機制,尤其是當行賄人員因情節顯著輕微或揭發立功等情況未構成刑事犯罪或免予刑事處罰的,這些人員或單位就可“全身而退”嗎?答案應當是否定的。
從一定層面而言,行賄行為是嚴重的失信行為,有必要對行賄者予以失信懲戒。除了此次媒體報道天津市建立了買官賣官問題“特別監督檔案”對買官行賄行為予以查處外,全國檢察機關此前還建立了行賄“黑名單”制度。根據最高檢、住房城鄉建設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聯合下發的《通知》,2015年全國檢察機關就受理行賄犯罪檔案查詢362.9萬余次,共對有行賄犯罪記錄的單位928家次和個人817人次作出了處置,包括限制其在一定時期內進入本地區、本行業建設市場,取消投標資格,從供應商目錄中刪除等。這一制度在懲戒行賄方面的效應越來越明顯。但納入這一“黑名單”的僅限于因行賄被判刑者,還沒有覆蓋到所有被查處的行賄人員,而且懲戒措施也還局限于工程項目招投標、設備物資采購、建筑企業資質許可、個人執業資格認定、企業信用等級評定與管理等工程建設等領域,威懾力還很有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