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某市人社部門負責人告訴記者,《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對于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規定了兩種行為類型。一種是“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另一種是“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他表示,針對第一種情形,《通知》明確規定,人社部門通過書面、電話、短信等能夠確認其收悉的方式,通知其在指定的時間內到指定的地點配合解決問題,但其在指定的時間內未到指定的地點配合解決問題或明確表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視為“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現在還有一種新的情形,欠薪者不逃跑,就是告訴勞動者他沒錢了。如果要想適用刑法,就必須證明企業有轉移財產行為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但在實際工作中,勞動行政部門對企業的銀行存款無法調查,銀行也不會配合勞動行政部門調查,更談不上提供相關材料。因此對于此問題需各部門合力才能確定,光憑勞動行政部門難以界定。”上述山東某市人社部門負責人說。
“由于惡意欠薪入刑需要從行政領域過渡到刑事領域,勞動保障領域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還存在一些問題,再加上勞動監察部門存在偵查難、取證難等問題,導致一些涉嫌犯罪案件止步于行政處理,無法有效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刑法打擊惡意欠薪的效果。”沈建峰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