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6月2日 泉州臺商投資區車主盧先生最近很郁悶,花了20多萬元買了一部新車,開了一年多,意外發現左前車門和引擎蓋不是原配的,曾被4S店偷偷換過。
海都記者昨日介入,位于泉州臺商投資區洛陽橋頭的泉州鴻景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東風本田4S店(下簡稱“泉州鴻景”),經初步調查后,承認確有此事,已經向盧先生道歉,并愿意進行賠償,只是具體賠償標準還無法跟盧先生達成一致。
警方多次打來電話,車主才知道這輛本田CRV被車行偷換了引擎蓋和左前門
事件
警察頻頻來電才知
車門引擎蓋被調包
5月31日上午,盧先生向海都記者展示了原廠配件被調包的東風本田CRV,還有購車票據,其中發票和機動車登記證復印件顯示,發票是2014年4月9日開的,機動車登記證的日期是2014年4月11日,銷售商是泉州鴻景汽車銷售服務有限公司。
盧先生說,這部車是用他愛人洪女士的名字購買的,車身價發票開了185000元,這一年來也都沒出什么問題。
“車管所的領導和民警對這件事情很重視,打了幾次電話核實,我才知道自己的車配件被調包了!”盧先生說,5月26日第一次接到民警電話,還以為是詐騙電話,5月28日又接到車管所領導用座機打的電話,他才相信并著急了,特地把車開到車管所。
到了車管所之后,盧先生才發現了一個事實:他的車左車門和引擎蓋原件,已被拆換給另一部車,現在的左車門和引擎蓋并非原廠隨車的。盧先生說,他相當于花了全款買了一部“改裝車”。
昨日上午,泉州市交警支隊車管所經辦民警介紹,5月26日當天有一部車要過戶,在驗車的時候,打開引擎蓋,發現特殊情況:貼在引擎蓋和左車門上的車架號,跟機動車登記證上的車架號不同,跟其他地方的車架號也不同。
“出現這種特殊情況,最怕是盜搶車的配件,因此一定要核實情況。”民警介紹,這是驗車工作的要求,如果跟盜搶車有關,就要移交給其他部門辦理;盧先生把車開過來之后,印證了這是在用車,沒有跟其他刑事案件有關。
4S店
客戶事故車維修
急用零件拆新車
昨日,泉州鴻景負責人劉先生承認,盧先生所購車輛的左車門和引擎蓋確實有被更換過,4S店當時沒有告知客戶。劉先生稱,自己剛剛到店上任一個多月,對于盧先生的遭遇感到抱歉。
該車行副總郭先生進一步解釋,這一批車是2014年1月18日出廠的,到了之后很快就被提走了一些。其中,有個客戶的車,出了事故,送來店里維修,急需更換左車門和引擎蓋。由于當時正值節假日,客戶急著用車,而該店一時又無法調來需要更換的部件。情急之下,該店員工便從后來出售給盧先生的車輛上,拆下左車門和引擎蓋,安裝到這位客戶的車上。
郭先生說,盧先生后來購買的車輛,被更換的部件也是生產廠家調來安裝的,沒有質量方面的問題。他們先前提出為盧先生免費提供2次保養作為賠償,但是被盧先生拒絕。盧先生提出4S店要更換一部新車給他,或者給10萬元作為賠償,該店則認為不合理。
劉先生認為,需要請第三方鑒定機構,對4S店給盧先生車輛造成的損失進行鑒定評估后,再做出一個讓雙方都滿意的賠償方案。
說法
4S店未告知實情
涉嫌消費欺詐
“如果拆換的事實存在,又沒有告知消費者,那么就涉嫌消費欺詐。”福建尚民律師事務所萬海龍律師分析認為,針對這部CRV轎車的交易,買賣雙方是簽訂了合同的,如果沒有補充條款,就默認盧先生購買的是從廠家運過來的全新車輛;更換其中的零件,如果已經把實情告知了盧先生,盧先生也同意,那就沒有問題;如果沒有告知盧先生,就是隱瞞了車輛的重要信息,屬于欺詐。對于賠償和法律責任等問題,則需要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結合實際進行辦理。
泉州市工商局12315中心負責人對此也有明確的說法:根據2014年3月15日施行的新消法第20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質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應當真實、全面,不得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宣傳;4S店拆換配件的行為如果沒有告知盧先生,賣出來的這部轎車的信息就是不真實、不全面的;新消法第55條同時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海都記者 徐錫思 蘇桐軒 謝明飛 文/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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