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詢問答】
Q:我老公是獨生子女,但他父母的戶口在南安,而且不在同一本戶口簿。目前他們常住在南安,我們夫妻住在鯉城,戶口也在鯉城,該怎么辦理獨生子女的證明呢?
A:獨生子女證明要由你的公公婆婆去辦理,但不一定要找戶籍所在地的計生部門,可以找常住地所在社區(村)、街道(鄉鎮)計生部門,請他們開證明。
Q:兒子是獨生子,他在香港生育一個孩子,落戶香港;后來,他又生育了一個孩子,夫妻倆的戶口在泉州。那么,他可以申請再生育一個孩子嗎?
A:夫妻雙方為本市戶籍,不論是在我國香港還是在國外所生育的子女,都計入其子女數。因此他不符合再生育條件。
Q:我是寧德人,1982年出生,原本有哥哥,但哥哥在17歲那年去世了。1994年,父親撿回一個女嬰,成了我的妹妹。我老公是鯉城人,我們已經有一個女兒。但是我和我母親希望能再生一個孩子,隨娘家姓,老公也同意。
A:根據《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對獨生子女的界定,該女士的哥哥在生育前去世;父母收養的又是棄嬰,該女士符合界定的“獨生子女”。(相關規定:本人曾經有同父同母、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兄弟姐妹,但兄弟姐妹均未生育子女死亡,其視為父母現存唯一子女;雙方生育一個子女后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規定收養一名孤兒、棄嬰、殘疾兒童或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或者收養一名孤兒、棄嬰、殘疾兒童或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后又合法生育一個子女的)
該女士需要兩份證明材料來證明她是獨生子女:哥哥的戶籍證明和父母收養棄嬰的證明。
Q:我是1970年出生。當時奶奶的兒子和女兒都在外地,她收養我當孫子,本意是給她的兒子收養,但是她的兒媳不同意,所以我的戶口就跟著奶奶。奶奶當時靠收房租把我養大。后來她的兒子去了菲律賓,女兒嫁到外地,如今他們已經過世,后代都與我沒有什么來往。奶奶過世前,也把財產全部留給我繼承,我算“獨生子女”嗎?
A:這個情況還比較難認定,需要計生部門進行入戶調查。
Q:一對再婚夫妻一方為獨生,再婚前各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后該夫婦是否適用單獨兩孩政策?
A:這種情形不適用“單獨兩孩”,應適用《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九條第二款關于再婚夫妻再生育一個子女的規定,因該夫妻再婚后合計已有兩個子女,不符合再生育條件。(記者 黃藝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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