幫人竊電者被法院認定為共同犯罪,罪責相同!
近日,福建泉州南安市人民法院對發生在省新鎮省東村的一起竊電案件進行了宣判,被告人陳某、吳某犯盜竊罪,均被判處拘役五個月。
法院審核查明,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陳某為少交電費,指使被告人吳某在其家外墻電表箱內私裝一臺電能表,專用于一樓的針織服裝廠生產供電,至2019年3月21日被囯網南安市供電所省新鎮供電所工作人員發現時,該私裝電表共竊電價值人民幣3895.96元,認定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二人對起訴書指控的犯罪事實供認不諱,表示自愿認罪。在審案過程中,被告人陳某的親屬自愿代為退出違法所得人民幣3895.96元,并繳納罰金人民幣1000元;被告人吳某的親屬自愿代為繳納罰金人民幣1000元。
值得一提的是,對于被告人吳某的辯護律師提出的其系從犯或作用相對較小的辯護意見,法院不予支持,法院認為吳某為陳某私裝電能表的行為為其竊電起著決定性作用,不宜區分主從犯。
據了解,囯網南安供電公司自2018年10月開展反竊電查違專項行動,行動納入南安市政府掃黑除惡工作范疇,該公司多次聯合南安市公安局、南安市工信局電力執法中隊組成聯合執法隊伍,在美林、省新等竊電情況嚴重區域開展反竊查違工作,行動至今已查處竊電141戶,追補電量82.42萬千瓦時,追收電費270.39萬元,并立案判決竊電犯罪分子2人。目前,聯合執法查處竊電工作已常態化開展運作,國網南安供電公司將長期保持反竊電高壓態勢。
國家電網公司在此提醒廣大用電客戶:竊電行為易引發人身觸電傷亡;造成線路過負荷,引發火災和大面積停電事故。我國《電力法》第七十一條規定,盜竊電能,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交電費并處應交電費五倍以下罰金;構成犯罪,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在當前智能科技時代,利用科技手段查處已使得竊電行為無所遁形,奉勸竊電人員莫存僥幸心理,且幫人竊電者同屬犯罪,切勿因貪小便宜而吃了大虧,別等到被抓判刑后才后悔莫及。(通訊員 楊浩 陳珍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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