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企業的監督管理,維護市場經濟秩序,依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領取營業執照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業法人、合伙企業、個人獨資企業及其分支機構、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以及其他經營單位(以下統稱企業)。
第三條 企業年度檢驗(以下簡稱年檢),是企業登記機關依法按年度根據企業提交的年檢材料,對與企業登記事項有關的情況進行定期檢查的監督管理制度。
第四條 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年檢材料。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在6月30日前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延期參加年檢的申請,經企業登記機關批準可以延期30日。企業應當對其提交的年檢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當年設立登記的企業,自下一年起參加年檢。
第五條 各級企業登記機關負責對其登記的企業進行年檢。
上級企業登記機關可以委托下級企業登記機關對其登記的企業進行年檢。
企業登記機關可以委托企業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對其登記的企業進行年檢。
第六條 企業年檢程序:
(一)企業提交年檢材料;
(二)企業登記機關受理審查企業年檢材料;
(三)企業繳納年檢費;
(四)企業登記機關在營業執照副本上加蓋年檢戳記,并發還營業執照副本。
第七條 企業申報年檢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年檢報告書;
(二)企業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證明;
(三)營業執照副本;
(四)經營范圍中有屬于企業登記前置行政許可經營項目的,加蓋企業印章的相關許可證件、批準文件的復印件;
(五)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企業法人應當提交年度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公司和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交由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審計報告。
企業有非法人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分支機構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已進入清算的企業只提交第一款所列材料。
第八條 企業非法人分支機構、來華從事經營活動的外國(地區)企業、其他經營單位申報年檢除提交本辦法第七條第一款規定的材料外,非法人分支機構還應當提交隸屬企業上一年度已年檢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其他經營單位還應當提交隸屬機構的主體資格證明復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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