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10月16日訊(閩南網記者 蘇毓茹)為進一步加強住建領域安全生產工作的社會監督,鼓勵舉報重大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根據有關規定,泉州市出臺《泉州市住建領域重大事故隱患舉報獎勵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辦法》所稱重大事故隱患,是指房屋市政工程施工、經營性房屋結構安全、建筑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等方面,存在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并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辦法》要求,舉報人必須為實名舉報,舉報同時應當提供真實身份證明和有效聯系方式。舉報人可以通過電話、書信、走訪、網絡平臺等途徑進行舉報。舉報事項受理后,由事項所涉業務處室(單位)轉屬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調查核實,或自行組織調查核實。
舉報事項經查證屬住建領域重大事故隱患且符合獎勵條件的對舉報人予以獎勵500元;屬住建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對其所在單位進行舉報,獎勵標準在規定獎勵的基礎上上浮30%。
獲得舉報獎勵應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有明確的被舉報對象和具體違法事實,并提供相關證據;舉報內容事先未被住建主管部門掌握;舉報內容經住建主管部門查處結案并被行政處罰或核實認定為重大事故隱患。
同一事項由2個及以上舉報人分別以同一線索舉報的,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具有安全生產管理、監管職責的工作人員及其近親屬或其授意他人的舉報不在獎勵之列。
《辦法》規定,舉報人舉報時應提供真實身份證明和有效聯系方式,并應詳細說明舉報對象的名稱、地址、重大事故隱患的具體情況,且對其舉報內容的真實性負責,不得捏造、歪曲事實,不得誣告、陷害他人和企業。同時,明確了舉報人接到領獎通知后,應當在60日內提供身份證或其他有效證件和銀行賬號等信息,逾期未提供有效證件和銀行賬號等必要信息的,視為放棄獎勵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