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做家務不吃虧 法院依《民法典》調解夫妻離婚案
全職妻子獲10萬元家務勞動補償
過去的離婚案件,大家主要關注的是財產分配和孩子撫養問題。隨著《民法典》實施,“家務勞動補償”受到了越來越多的關注和重視。近期,南安市人民法院調解了一起離婚案件,女方最終獲得10萬余元家務勞動補償金。
案情 妻子全職照顧家庭 要求經濟補償獲法院支持
據經辦法官介紹,莆田人曾某和南安人陳某于2007年經人介紹認識,后登記結婚,并育有一子。婚后,雙方經常發生爭吵,于2017年年底開始分居。今年2月2日,曾某提起離婚訴訟,請求法院判決雙方離婚,孩子撫養權歸男方,同女方依法分割共同財產及共同債務。陳某則以全職照顧家庭,承擔更多家庭義務為由,申請孩子撫養權,要求分割財產,并提出經濟補償金。
在處理本案時,法官對雙方主持調解,并就《民法典》向曾某解釋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相關法律規定,最終雙方自愿離婚,并就子女撫養、財產問題達成一致調解意見。法院結合雙方的實際生活需要、負擔能力及當地實際生活水平,調解婚生子歸陳某撫養,曾某每月支付撫養費2500元直至婚生子年滿十八周歲,夫妻共有房產雙方各占一半份額,名下的其他財產和債權債務由雙方自行享有、承擔;因陳某全職照顧家庭,承擔更多家庭義務,曾某同意支付經濟補償金100800元,款項分期支付。
說法
“沉睡條款”被喚醒
家務勞動補償落到實處
經辦法官介紹,《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婦女權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條第二款也作出了相似規定。兩部法律均將離婚經濟補償的前提確定為“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也就是說采取約定財產制的夫妻之間,離婚時承擔了較多家庭義務的一方才有權請求對方補償。從審判實踐來看,經濟補償制度并未在司法實踐中得到普遍運用,是《婚姻法》中的“沉睡條款”,究其原因是因為我國絕大部分家庭都采取了法定的共同財產制,極少有家庭采取約定分別財產制。這個前提條件極大地限制了家務勞動補償制度的適用范圍,使其缺乏可操作性。即便有一方在離婚訴訟中提出家務勞動補償的主張,也因無法提供約定分別財產制的證據,難以得到法院的支持。
今年開始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取消了“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這一前置條件,即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無論雙方采取的是法定共同財產制還是約定分別財產制,如果一方在婚姻中相比另一方對家庭負擔了更多的義務,無論男方或者女方均可提出家務勞動補償的主張。這正是對《婚姻法》第四十條規定的“喚醒”,家務勞動補償制度這才真正落到實處。具體到本案,因陳某全職照顧家庭,在婚姻中承擔了更多的家庭義務,法院向曾某釋明法律規定,做思想工作,曾某最終同意支付經濟補償金,救濟和平衡了陳某的權利,也認可和尊重了家務勞動的價值。(記者吳志明 實習生劉鴻霖 通訊員周佳寶 林瑞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