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腰椎間盤手術 男子左下肢麻木
法院:醫院存在過錯,賠償20多萬元
阿津(化名)的腰椎間盤出現不適,到泉州洛江萬鴻醫院(以下簡稱萬鴻醫院)進行手術治療,不想術后出現左下肢麻木,甚至性功能也存在障礙。于是他將萬鴻醫院起訴到法院,索賠30多萬元。
昨日記者了解到,洛江法院一審判定萬鴻醫院存在過錯,應當賠償20多萬元。
原告
術后有后遺癥 索賠30多萬元
事情發生在三年前。
阿津稱,2018年3月2日,他因“腰部酸痛”到福建醫科大學附屬第二醫院做檢查,診斷為:L3-4、L4-5椎間盤突出、腰椎骨質增生。同月7日,他到萬鴻醫院處診斷為腰椎間盤突出,并于當天住院進行“L3-4、L4-5椎板開窗減壓+椎間盤髓核摘除術”等治療,3月22日出院,共住院14天。
阿津發現,他術后即出現左下肢麻木并主動運動不能,該癥狀、體征經萬鴻醫院治療,直至出院仍未有好轉。出院后,他仍然到萬鴻醫院復查,并先后到多家醫院進行針灸治療均未取得任何效果。同時,他發現其不僅左下肢乏力麻木,同時性功能也存在障礙。
萬般無奈之下,阿津輾轉于泉州多家醫院治療,還到上海向多家醫院的專家求診。2018年7月10日,阿津到泉州東南醫院作檢查,診斷為:L3/4椎間盤術后改變、L4/5椎間盤膨出、腰椎退行性改變等癥狀。他又于2018年12月4日到上海交通大學醫學院附屬仁濟醫院就診,診斷為嚴重性功能障礙。
阿津認為,這一切都是萬鴻醫院在為他進行手術治療的過程中存在諸多過錯造成的。為此,他將萬鴻醫院起訴到洛江法院,要求判決該院賠償各種損失合計31萬余元。
鑒定 患者八級傷殘 院方存在過錯
對于患者的索賠,萬鴻醫院認為,阿津主張的訴訟請求與事實不符,部分請求不符合法律規定。
院方辯稱,阿津的醫療費部分和此案不存在關聯性。此外,營養費由人民法院依照醫療費的5%-10%依法認定。對其他費用,該院也提出了不同看法。
該院還認為,鑒定結論認定萬鴻醫院責任程度過高。
據悉,在案件審理過程中,阿津申請對以下事項進行鑒定:萬鴻醫院的醫療行為有無過錯,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萬鴻醫院醫療過錯行為給自己造成的一足全肌癱等的傷殘等級、誤工期、護理期、護理依賴程度及后續治療費。經雙方確定,法院依法委托福建省醫學會對萬鴻醫院的醫療行為有無過錯、醫療行為與損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及原因力大小進行鑒定。
2019年10月9日,福建省醫學會出具《醫療損害鑒定書》,鑒定意見為:“醫方在診療過程中存在過錯,與患者損害后果存在因果關系,參與度80%。”2020年1月6日,經雙方協商確定,法院依法委托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對阿津傷殘等級、誤工期、護理期、護理依賴程度及后續治療費進行鑒定。2020年9月25日,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出具《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意見為:阿津目前遺留左足全肌癱(肌力3級以下)、陰莖器質性勃起障礙(輕度),分別評定為人體損傷八級、八級殘疾。此次醫療損害酌情休息360日,護理180日,定殘后不需要護理依賴。
一審 承擔八成責任 醫院賠21.6萬元
經審理,法院認為,該案系醫療損害責任糾紛,應適用過錯歸責原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四條“患者在診療過程中受到損害,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有過錯的,由醫療機構承擔賠償責任”的規定,結合鑒定意見,萬鴻醫院應對阿津的損失承擔80%的賠償責任。
阿津的各項損失,根據法律規定結合其提供的證據予以認定,經計算合計27萬余元。
日前,法院一審判決萬鴻醫院應賠償阿津21.6萬余元。(記者 黃墩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