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護舉報人信息 最高重獎30萬元
致使縣級以上城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取水中斷12小時以上的,致使公私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的……種種嚴重破壞生態環境違法行為,一經舉報核實,舉報人最高可獲獎勵30萬元。
根據省生態環境廳和省財政廳制定的《福建省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辦法》,日前,泉州市生態環境局和市財政局聯合制定了《泉州市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舉報獎勵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
根據《規定》,凡是發現各類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廣大市民、讀者可通過撥打“12369”舉報熱線,來信來訪,通過生態環境部門政務網站,以及市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及其派出機構公布的其他途徑進行舉報。舉報需要提供真實有效的身份信息、聯系方式;明確的舉報對象和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包括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發生的時間、地點和違法情形;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主體或污染源信息;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證明材料或線索材料,包括但不僅限于行業核心秘密材料、內部文件、財務票據、隱蔽違法行為、錄音、照片、錄像、自動監測設施設置參數、控制軟件程序編碼等。
《規定》稱,按照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發現的難易程度、危害程度、社會影響范圍等因素,舉報獎勵分為Ⅰ—Ⅲ級,最低獎勵300元,最高重獎30萬元。對舉報同一生態環境違法行為,只獎勵第一時間舉報人,舉報時間順序以受理舉報登記的時間為準。
舉報的生態環境違法行為被查處且已結案,被舉報人再次發生符合獎勵范圍生態環境違法行為的,可以繼續舉報,經查證屬實的,可再次獲得獎勵。
舉報辦理部門應當采取技術手段加密、查閱信息留痕、分級設置權限等方式對舉報人的相關信息嚴格保密,防止與案件無關的人員獲取舉報人信息,保護舉報人的合法權益。(記者 林福龍 通訊員 葉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