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防止被申請人隱匿轉移財產逃避債務,申請人往往會在訴前或訴中申請采取保全措施。申請保全有沒有風險?答案是有!一旦訴訟保全錯誤造成被申請人財產損失,申請人有可能要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日前,泉港法院審結了原告泉州某特種油品公司(以下簡稱油品公司)與被告安徽某通信網絡公司(以下簡稱通信公司)因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法院以被告申請訴前財產保全存在過錯為由,判令其賠償原告相應損失。
股東申請保全凍結公司1566萬元
據悉,油品公司與轄區某自然資源局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一份,根據合同約定,受讓人油品公司應繳納相應土地出讓金,逾期繳納的將每日按遲延支付款項的1‰向出讓人繳納違約金。
2019年5月20日,通信公司作為油品公司的股東,以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能掛失公司銀行賬戶U盾并轉移公司資產為由,向法院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請求凍結油品公司名下銀行賬戶內存款1566萬余元。
2019年5月22日,法院作出凍結油品公司的銀行存款的裁定。
需要支付違約金起訴索賠12萬元
2019年5月27日,油品公司以“繳納土地出讓金”為由提出復議,申請解除對其銀行賬戶的凍結。
2019年5月29日,通信公司向法院申請解除對油品公司銀行賬戶的凍結,同日,法院裁定解除凍結。
去年11月,油品公司認為通信網絡公司濫用訴訟保全措施,該錯誤保全行為造成油品公司無法及時向自然資源局繳納土地出讓金,致其支付12萬元違約金損失,遂訴至泉港法院,要求通信公司賠償該違約損失。
保全存在錯誤被判決賠償4.5萬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該案屬因申請訴前財產保全損害責任糾紛,系一般侵權糾紛,應適用過錯責任原則處理。
通信公司申請訴求財產保全所依據的理由具有不確定性,且未能舉證與油品公司之間有存在民事權益爭議,可以認定通信公司主觀上存在過錯。油品公司有自由支配銀行存款的權利,2019年5月27日,該公司以“繳納土地出讓金”為由提出復議申請,明確了其使用賬戶資金支付土地出讓金的意愿,但因通信公司申請訴前保全的行為導致油品公司的銀行賬戶被凍結后無法正常使用,截至5月29日期間產生的違約金損失,與通信公司的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因此,通信公司應承擔油品公司在此期間因其采取保全措施產生的損失。經計算,5月27日至29日期間產生的違約金損失為4.5萬元。
法院一審判決被告通信公司賠償油品公司在上述期間內因保全行為產生的違約金損失4.5萬元。通信公司不服判決提起上訴。日前,二審法院審理后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該案現已生效。
法 官 說 法
法官介紹,申請保全是法律賦予當事人的重要權利,可以保障當事人的勝訴權益。但是,相關保全措施如查封、凍結等都可能對被申請人的經濟和生活造成嚴重的影響。《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申請有錯誤的,申請人應當賠償被申請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法官提醒,申請保全一定要依據法律,謹慎考慮,三思而行,以防保全不當而使自己和對方遭受風險和損失。(記者 黃墩良 通訊員 莊一虹 林頌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