賣報廢車賺了1000元 出了車禍倒賠5萬元
法院:報廢車上路出事故,原車主要擔責
(黃暉 繪)
報廢車因車輛狀況難以保證,嚴禁買賣,更禁止上路,否則將埋下嚴重的安全隱患。李某將報廢貨車賣給德化人張某,不料對方駕駛貨車出事。這下,誰需要承擔責任?近日,德化縣人民法院的一份判決給出了答案,報廢車上路出了事故,轉讓報廢車的原車主也要擔責。
事發(fā) 購買報廢車 上路出事故
2015年5月11日,張某駕駛貨車在德化縣雷峰鎮(zhèn)焦溪村路段,與林某駕駛的二輪摩托車發(fā)生碰撞,造成林某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事后,經(jīng)交警認定,駕駛員張某違反道路交通法規(guī),駕駛報廢車輛上路,對此應承擔全部責任。事后,因為賠償?shù)膯栴}一直談不攏,林某將張某和李某起訴到德化法院,向他們索賠各種損失13萬余元。
李某是什么人,怎么也成了被告?原來,他是該報廢車的原車主。
原車主 簽訂免責協(xié)議 以為不用賠錢
當李某接到法院通知時,他理直氣壯地拍著胸脯說道,已經(jīng)和張某簽協(xié)議了,對方肇事與自己無關,他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
原來,2014年6月份,德化人張某和朋友到晉江的李某家中做客,發(fā)現(xiàn)李某停在院中的一輛貨車,便詢問是否愿意轉賣。李某說該車已經(jīng)報廢一年多了,且停在院中很是占位置,愿意轉賣。張某便提出,愿意出1000元購買該車。李某為了貪圖利益便滿口答應,并要求張某和他簽一份協(xié)議。該協(xié)議約定,李某將車轉賣給張某,從轉賣之日起,該車發(fā)生的事故均與李某無關。張某立即同意李某的要求,并一再保證自己只是在自家農(nóng)村的山上拉一些雜貨,交警不會去山里查的,即便發(fā)生了事故,他也會自己承擔責任。
張某萬萬沒想到,這輛報廢車還是發(fā)生車禍了。
一審 原車主賠5萬元 肇事者賠7萬元
近日,法院開庭審理此案。
庭審中,法官見李某并沒有意識到自己在此次交通事故中應承擔的過錯責任,便細心地給李某普及相關的法律知識。據(jù)《侵權法》的相關規(guī)定,以買賣等方式轉讓拼裝或者已經(jīng)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由轉讓人和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法官告訴李某,車輛達到報廢期后,應該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時辦理車輛報廢手續(xù)。因此私下買賣的報廢車、拼裝車上路,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轉讓人和受讓人都存在嚴重的違法行為,出讓人明知機動車不符合上路標準而轉讓,受讓人明知車輛不符合上路標準而買受且駕之上路,主觀上都對交通事故的發(fā)生都具有重大過錯。“即便你們雙方簽訂了所謂的免責協(xié)議,但實際上,你們明知故犯,責任是跑不掉的。”法官表示。
一番說法,李某意識到自己確實做錯了,便積極配合法官的工作,主動提出賠償林某的經(jīng)濟損失,并和林某協(xié)商調解方案。最終,林某與李某達成協(xié)議:李某一次性賠償林某經(jīng)濟損失5萬元,林某自愿放棄李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并同意不就本事故再向李某主張任何賠償權利。過后,李某一次性支付給林某5萬元。而張某不同意調解,法院一審依法判決他賠償林某7萬余元。
經(jīng)歷了此案,李某說,自己不應該貪圖利益,隨意轉賣報廢車輛,不僅僅是因小失大,更是作繭自縛。對于受傷的林某及其家人造成的傷害,那是再多的賠償款都無法彌補的。(記者 黃墩良 通訊員 鄭聰養(yǎng) 黃燕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