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居民往來臺灣地區申請
項目類別 審批
辦理依據 《中國公民往來臺灣地區管理辦法》《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簽注審批簽發管理工作規范》》
辦理條件
除法律規定的不準出境的五種情形外(五種情形指:1.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認定的犯罪嫌疑人;2.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解民事案件不能離境的;3.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4.正在被勞動教養的;5.國務院有關主管機關認為出境后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凡持有泉州市常住戶口的居民,向常住戶口所在地縣(市)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申請。
申報材料
1、提交填寫完整的《大陸居民往來臺灣地區申請審批表》。
2、提交正面免冠白底彩色近照2張,規格為33mm×48mm。
3、交驗身份證件。交驗申請人有效居民身份證(未滿16周歲的除外)、戶口簿原件,并提交復印件。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來大陸后申請前往臺灣,須交驗本人有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定居國外的證明,并提交復印件。
4、交驗有效的入臺許可證明,并提交復印件。
5、已持有效《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以下簡稱《往來臺灣通行證》)的,提交《往來臺灣通行證》。
6、單位意見。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中共中央金融工作委員會、中共中央企業工作委員會、公安部、人事部印發〈關于加強國家工作人員因私事出國(境)管理的暫行規定〉的通知》(公通字[2003]13號)的有關規定,登記備案的國家工作人員申請赴臺,須按照組織人事權限提交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出具的同意赴臺意見。持國臺辦“赴臺批件”人員申請前往臺灣,無須提交所在工作單位意見。但申請表上粘貼的申請人相片要加蓋單位公章。
7、提交與申請事由相關的證明材料:
(1)應邀前往臺灣的,提交國務院臺辦“赴臺批件” 原件,或經省政府臺辦確認蓋章的“赴臺批件”復印件。戶口所在地不在福建省內的,可由工作所在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受理。屬異地交流、掛職鍛煉的國家工作人員,在非常住戶口所在地申請的,需提交組織人事部門出具的工作證明。由組團單位代辦的,代辦人須提交單位介紹信,并交驗代辦人身份證原件,提交復印件。
(2)經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經濟局審核立項前往臺灣進行經貿交流活動的,提交國務院臺灣事務辦公室經濟局 “關于應邀往來臺灣立項批復”原件,或經省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確認蓋章的“關于應邀往來臺灣立項批復”復印件。
(3)申請赴臺旅游的,提交組團社出具的赴臺旅游全額發票。
辦理流程 前臺受理---后臺補錄---審核審批---簽發。
數量限制 一本
辦理期限
新證申請:15個工作日;簽注申請:10個工作日。
申請應邀赴臺、治病、奔喪等緊急事由的,按照急事急辦原則優先辦理。
收費標準及依據
1.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30元/證次(價費字[1993]164號);
2.簽注、加注、延期,20元/項次(價費字[1993]164號);
3.大陸居民往來臺灣多次簽注,100元/項次(計價格[2001]1835號)。
受理部門 各縣、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
受理地址 各縣、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
受理時間 每周一至周五正常辦公時間(節假日休息)
聯系方式 各縣、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
聯系人 各縣、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
監督投訴 泉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0595-22180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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