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流程
前臺受理---后臺補錄---審核審批---簽發。
數量限制 一本
辦理期限
申請人經審核符合申請條件且達到審批分數線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將對申請人的申請情況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應在公示后四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因情況復雜無法在規定時限內完成審批工作的,經審核部門負責人批準,審批時限可延長二十個工作日。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與相關部門進行核查及申請人進行親子鑒定所需的時間不計入工作時限。 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作出批準申請人前往香港或者澳門定居決定后,將為申請人簽發《批準定居通知書》。申請人憑《批準定居通知書》辦理注銷戶口、繳銷居民身份證手續。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憑申請人提交的戶口注銷及居民身份證繳銷證明,發給申請人《前往港澳通行證》。
收費標準及依據 《前往港澳通行證》50元/證,計價格[2002]1097號。
受理部門 各縣、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
受理地址 各縣、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
受理時間 每周一至周五正常辦公時間(節假日休息)
聯系方式 各縣、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
聯系人 各縣、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
監督投訴 泉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處,0595-22180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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