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5月28日訊 “我把他打倒不假,可當時他撞到的是右腦,現在傷的卻是左腦,這怨得著我?”法庭上,黃某對檢方指控提出質疑。不過,德化法院仍認定黃某及同案犯蘇某犯故意傷害罪,原因是被害人所受的是“對沖傷”,最終分別判處二人有期徒刑5年和3年。截至昨日,該案一審生效。
30來歲的李某是四川人,原本在德化打工。今年農歷大年初二凌晨,李某到德化一酒吧娛樂,其間沒少喝酒,一不留神,錢包里的1000元被人偷了。
“誰偷我的錢?你?你?你?”走出酒吧后,李某已經暈乎乎,搖搖晃晃的,見到人就用手指著質問。
碰巧,黃某和蘇某路過,被醉醺醺的李某一把揪住,“就是你偷的,還錢”。黃、蘇二人也喝了酒,見李某對自己動粗,二話沒說動手就打。
一番拳打腳踢后,李某倒在堅硬的水泥地上,右腦著地受傷,當時就不能動彈。圍觀路人見狀,趕緊報警。
經法醫鑒定,李某左腦顱內損傷,屬重傷二級,構成四級傷殘,不僅癱瘓,還失去語言功能,只能咿咿呀呀,走路得靠人扶,幾乎拿不動東西。
黃某和蘇某也是30來歲,德化人。事發后,兩人因涉嫌故意傷害罪,被檢方提起公訴。庭審中,二人雖對打人事實供認不諱,卻對李某的傷情提出質疑。黃某稱,當時自己親眼看到,李某是右側身體倒地受撞擊,而檢查結果卻是左腦受傷。二人因此懷疑,李某左腦的傷,很可能不是他們打的。
他們的質疑,也一度讓法官感到不解,為弄個究竟,法官把醫療檢測單看了一遍又一遍,還特地請教經辦的法醫,為啥撞到右腦,左腦卻受傷了?
法醫給出的解釋是:“對沖傷。”最終,主審法官經合議分析,認為李某受傷是黃、蘇二人毆打倒地所致,認定他們已構成故意傷害罪。鑒于兩人歸案后自愿認罪,并積極賠償李某各項經濟損失28.4萬元,因此可酌情從輕處罰,一審分別判黃、蘇二人有期徒刑5年、3年。
小貼士
何為“對沖傷”
泉州市安溪縣公安局刑偵大隊法醫孫建基解釋,“對沖傷”主要是指顱腔中發生的損傷,顱骨內側與腦組織之間,還有腦脊液存在,當一側顱骨受到沖擊后,顱骨會在外力的作用下向對側移動,但顱骨內腦組織由于腦脊液的緩沖作用,不會同步移動,而是相對滯后,也就是出現了外力在腦組織中減速運動的情景。
此時,受打擊一側的顱骨,直接受到沖擊傷(或加速傷),而另一側顱骨內面,則發生“對沖傷”。
“對沖傷”常發生在腦部撞到相對靜止的物體時,比如撞擊墻或地面。這類傷情,在交通事故中最為常見。(海都記者 韓影 通訊員 吳金碧 徐曉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