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
(莊惠 繪圖)
私設屠宰場,4年多來宰殺生豬20多萬公斤,涉案287萬余元。近日,安溪縣法院以被告人黃某犯非法經營罪,判處其有期徒刑五年六個月,并處罰金2萬元。
案件:
為追求利潤 私設屠宰場
黃某是安溪人,從2007年開始從事生豬屠宰,起初她都到湖頭鎮政府指定的生豬屠宰點進行經營。2009年初,她認為這樣做利潤不高,就另行私設生豬屠宰場,從廈門同安私人養豬場購買生豬,并轉售給多名屠夫在她私設的屠宰場進行屠宰,后由屠夫自行出售,有時黃某也分一些出售。至去年6月10日被查獲時,其私設的屠宰場共銷售豬肉約202788公斤,價值達2876986元。
據黃某交代,她平均每日宰殺3只生豬左右,經營情況都有記賬。
安溪縣經濟貿易局幾次對黃某位于湖頭鎮上田村、郭埔村私設的生豬屠宰場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但黃某拒絕簽名,只有一次有簽上黃某的同音名字。
判決:
私宰擾亂市場 非法經營獲刑
黃某表示,她知道生豬屠宰要政府定點屠宰,她采購的豬沒經過檢疫,屠宰前也沒經過檢驗檢疫,其私設的生豬屠宰場沒有經過政府部門審批。
為加強食品監管,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出臺《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其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違反國家規定,私設生豬屠宰廠(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以非法經營罪論處。
安溪縣檢察院認為,被告人黃某未經國家批準,私設生豬屠宰場,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觸犯了刑法的有關規定,應當以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即提起公訴。
檢察官解釋,地下生豬屠宰窩點是當前病死、毒死、死因不明以及未經檢驗檢疫的豬肉流入市場的一個重要通道。依法懲治私設生豬屠宰窩點、非法從事生豬屠宰經營活動是確保豬肉及其制品安全的重要一環。
日前,安溪縣法院以被告人黃某犯非法經營罪,做出了上述判決。
說法:
家里自養自食允許零星宰殺
據了解,按照2010年《泉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泉州市生豬定點屠宰場點設置的補充通知》規定,安溪縣設置生豬定點屠宰場、點6個(城區1個,湖頭、劍斗、西坪、虎邱、官橋各1個);鳳城、城廂鎮、參內鄉的豬肉需求由城區屠宰場負責供應。
那么,家里養了豬,請人宰殺后吃不完的部分銷售會犯法嗎?檢察官介紹,我國2008年修訂的《生豬屠宰管理條例》規定,“國家實行生豬定點屠宰制度;未經定點,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生豬屠宰活動。但是,農村地區個人自宰自食的除外。”檢察官解釋說,目前農村有些村民養了幾頭豬,請了屠夫前來宰殺,這是不犯法的。但是,屠夫如果要以長期、大量宰殺生豬為謀生手段的,一定得到定點的屠宰場進行宰殺,且這些豬肉是要經過嚴格的檢驗檢疫程序,才能到市場流通銷售的,否則就會受到法律法規追究相關的責任。
因為,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若個人從事生豬屠宰、銷售等經營活動非法經營數額在五萬元以上,或者違法所得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或者有雖未達到上述數額標準,但兩年內因同種非法經營行為受過二次以上行政處罰,又進行同種非法經營行為情形的,就會涉嫌非法經營罪被追究刑事責任。(記者 吳志明 通訊員 陳福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