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日,安溪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審理被告人李某松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案。
安溪法院院長許良才擔任審判長主審并當庭宣判此案。被告人李某松因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審被判處拘役四個月。
據悉,李某松與劉某賢交通肇事刑事附帶民事一案,安溪法院判決李某松應繼續賠償劉某賢經濟損失100余萬元。該判決生效后,劉某賢向安溪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期間,李某松拒絕報告財產、隱瞞財產收入,在被法院采取拘留等強制措施后,仍拒絕報告財產、拒不執行,致使生效判決、裁定無法執行。
14日的案件審理過程中,經安溪法院和雙方協商,李某松的家屬代李某松一次性支付賠償款21萬元,劉某賢自愿放棄其他執行請求,并對李某松的拒執行為表示諒解。李某松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和罪名均無異議。
安溪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松對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文書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公訴機關指控其犯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罪名成立。李某松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從輕處罰;其已履行全部執行義務并取得諒解,酌情從寬處罰。
根據李某松的犯罪事實、情節及認罪態度,依照相關法律規定,安溪法院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一審判處被告人李某松拘役四個月。(記者黃墩良 通訊員林懿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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