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 不放過任何一個疑點
近年來,仙游縣檢察院在突出檢察官辦案主體地位的前提下,建立完善案件全流程監督、檢務督察、案件評查、案件信息公開等內外監督機制,在各項工作中均取得新的進步,進一步保障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檢委會討論案件
履行職能
嚴把案件質量關
2011年2月10日晚,仙游縣大濟村人林某無證駕駛二輪摩托車上路撞到了路人余某。事故發生后,林某沒有做任何搶救措施,而是逃離現場。事后經法醫學鑒定,余某的顱腦損傷程度為重傷、左下肢損傷程度為輕傷。
同年5月,余某因呼吸、循環衰竭而死亡。
2012年11月,仙游縣法院認定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可宣判后林某提出上訴,林某否認了第一份撞人筆錄的真實性,拒不認罪。
2013年11月,仙游縣法院以控方指控證據不足,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宣告林某無罪。
但是,仙游縣檢察院在審查該案的相關證據、案件事實等情況后,發現林某的翻供和證人證言存在疑點,對法院宣告林某無罪的結果提出異議,并依法提出抗訴。隨后檢察院聯合市檢察院通過釋法析理說服證人,實事求是履行證人義務,重新作證。同時與鑒定人員聯系,要求司法鑒定所出具被害人死因的補充鑒定意見,并與偵查機關協同補證,加強關鍵證據的審查復核等。最后該案終審認定林某犯交通肇事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八個月。
林某這一案例,入選了高檢院100件優秀抗訴案例、福建省檢察機關10件優秀抗訴案例,這是仙游縣檢察院充分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一個典型體現。
自2012年以來,仙游縣檢察院共辦理立案監督案件133件176人,追捕漏犯147人,追訴漏犯86人,追訴漏罪64起,改變錯誤定性95件。提出抗訴11件17人,已改判5件7人。
主動監督
公正執法保權益
2013年,仙檢縣檢察院干警在鄉鎮做法制宣傳時,得知某鞋廠工人陳某在被認定為工傷死亡后,其家人卻得不到應有的社保待遇一事后。檢察院迅速以陳某案為線索,主動走訪轄區相關生產企業,審查法院近三年全部的行政訴訟案卷,調取社保中心近5年的核定材料,終于發現陳某家人得不到社保待遇的原因,是因為《莆田市工傷保險管理暫行規定》第六條第一款的規定,對已經判決獲得侵權賠償的工亡職工家屬作出不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的核定引起的。
仙游縣檢察院認為《安全生產法》、《工傷保險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都明確表述或者支持了“民事賠償與工傷保險待遇補償是兩個不同性質的法律范疇,受害者可以兼得”的觀點。莆田市政府頒布的《莆田市工傷保險管理暫行規定》與之相抵觸的部分應屬無效。
于是,檢察院向仙游縣社會勞動保險中心發出檢察建議,并提請莆田市人民檢察院向莆田市政府提出意見。經多方努力,莆田市人民政府采納該意見,廢止了《莆田市工傷保險管理暫行規定》,掃除了莆田地區工傷職工申請工傷保險待遇的最后一道障礙。
最終,陳某家屬獲得了一百余萬元的工亡社保待遇。
當年,這一案例也入選了高檢院的《民事行政抗訴案例選》。
2012年以來,仙游縣檢察院共受理各類民事行政監督案件253件,提請抗訴3件,發出再審檢察建議14件,訴訟違法監督檢察建議27件,抗訴案件改判率、檢察建議采納率均達100%。
內外并舉
增強監督公信力
2015年5月,王某因犯尋釁滋事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緩刑考驗期限自2015年5月27日至2016年11月26日止。
今年,仙游縣檢察院在開展社區服刑人員脫漏管專項行動中發現,王某自2015年5月27日接受司法局矯正期間,因違反監管規定被警告兩次;2016年1月14日,為躲避追捕,涉嫌危險駕駛罪被縣公安局決定拘留;自2016年1月25日起,將定位手機關機外逃,脫離監管,超過1個月。
仙游縣檢察院隨即建議仙游縣司法局提請法院對其撤銷緩刑。2016年3月,仙游縣法院作出裁定,撤銷對王某的緩刑,收監執行原判八個月的有期徒刑。
近年來,該院積極對內開展審前未羈押判實刑案件專項清理,“三類罪犯”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專項檢察等系列的監督活動。針對檢察監督中發現的違法情形,發出《檢察建議書》31份,《糾正違法通知書》54份,依法開展羈押必要性審查工作,對27名在押人員建議變更強制措施。
而在對外,仙游縣檢察院堅持把自覺接受人大及其常委會監督作為做好檢察工作的一條重要途徑。認真對待人大代表的意見建議,及時辦結并反饋人大及其常委會交辦件32件,辦結率滿意率均為100%。(記者 陳琦 通訊員 鄭昇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