閩南網4月6日訊 將3萬元錢借給朋友,結果借條上3萬元的數額竟寫成了3元。近日,債主游先生為了討回實際的欠款,向仙游縣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對此案受理后認為,游先生無法提供筆誤的證據,最終認定該3元借條有效,對他的索款要求不予支持。
長旺/制圖
據了解,游先生在2011年至2013年期間,曾四次借錢給朋友汪先生,每次拿到錢后,汪先生都會出具借條給游先生。后因汪先生遲遲不肯償還借款,游先生將其告上法庭。訴狀中,游先生表示汪先生先后共借走20萬元,四次金額分別是3萬元、15萬元、1萬元、1萬元,游先生還向法庭提供了4份借條。
法官在審查游先生提供的借條時卻意外地發現,一份借條上在借款金額上,注明的是3元錢,這與游先生主張的3萬元不一致。這到底是怎么一回事呢?
面對法官的質疑,游先生一肚子委屈。他說自己與汪先生的借款往來都是較大筆的金額,如果只借3元錢,不可能有借條,是借條中的金額寫錯了,才導致目前的局面。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借條客觀存在,其上所載明借款金額為3元,盡管不合常理,但也不能排除借款金額是3000元、3萬元或30萬元等情況。故在汪先生否認借款金額,游先生又沒有其他證據補強的情形下,依據該借條主張3萬元債權,證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汪先生償還給游先生借款17萬零3元并支付利息。
法官提醒:目前民間借貸糾紛頻繁,特別是借條書寫不規范引起的糾紛不在少數。在民間借貸活動中,借條是最直接、最關鍵的證據,因而書寫借條千萬要規范,名稱、債務人、債權人、借款金額、利息、時間、署名等關鍵信息一定要寫清楚,杜絕使用錯別字;借條上的金額最好用阿拉伯數字和漢字大寫同時標注,防止別人移花接木竄改借條;借條的最后一定要有債務人親筆簽名并摁手印,最好有保證人或見證人簽字。(海都記者 蔡學偉 通訊員 方敏生 鄭曉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