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權力極大的“大陪審團”
美國司法部12日發表聲明說,美國伊利諾伊州一個聯邦大陪審團當天決定起訴綁架中國訪問學者章瑩穎的嫌疑人布倫特·克里斯滕森。(北大女碩士美國失蹤事件全過程回顧)
章瑩穎父親章榮高(右)(中新網圖 《世界日報》記者黃惠玲/攝影)
江溯介紹,大陪審團制度源自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的規定:沒有大陪審團的控告,則任何人都不得被要求對其犯罪指控作出答辯。在絕大多數案件里,都是由大陪審團決定檢察官是否提出控告。(北大女碩士章瑩穎美國失蹤最新消息:中美網友討論:"中國為何比美國安全")
“這里需注意的是,大陪審團適用秘密程序審理,只有檢察官可以向大陪審團提出證據,被告人、辯護律師、公眾、媒體都不能參與,也就是說,在場的只有檢察官。而且大陪審團也只審查檢察官提出的證據,被告人與辯護人沒有機會向大陪審團出示辯方證據。也正因為大陪審團接收的是單方面的信息,所以在絕大多數案件中,大陪審團都會同意檢方對被告人提出的控告”。(北大女碩士美國失聯最新消息:章瑩穎案為什么沒重大進展原因)
另外,大陪審團除了審查檢察官提出的犯罪控告的證據是否充分外,大陪審團還享有調查權,可以調查犯罪事實,它可以向任何人或機構發傳票,要求任何人或機構向其提供證詞,并且大陪審團調查取證不需要符合任何證據標準,權力非常大。由于大陪審團的調查活動由檢察官召集、主持,所以大陪審團的行為往往有利于檢察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