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4月3日電 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今日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介紹存款保險制度建設有關情況。人民銀行副行長潘功勝表示,存款保險基金主要由存款類金融機構交納的保費組成,存款人不需要交納。
近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660號國務院令,公布《存款保險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潘功勝表示,存款保險制度是市場經濟條件下保護存款人權益的重要措施,是金融安全網的重要組成部分。目前,世界上有110多個國家和地區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金融穩定理事會(FSB)的24個成員中,已有22個建立了存款保險制度。這項制度的建立,對于更好地保護存款人利益,進一步完善金融安全網,建立金融穩定的長效機制,對于促進銀行業健康發展,進一步提升銀行業服務實體經濟的水平,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潘功勝表示,中國存款保險制度在制度設計上,立足于現實國情,充分汲取了國際經驗特別是此次國際金融危機正反兩方面的經驗和教訓,符合國際存款保險的最佳實踐,體現了國際金融改革發展趨勢。制度的核心要素包括:
一是實行強制保險。為保證存款保險制度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存款保險將覆蓋我國境內依法設立的所有存款類金融機構。
二是實行限額償付。償付限額為50萬元,約為2013年中國人均GDP的12倍(國際上一般是在2-5倍),能夠為99.63%的存款人(包括各類企業)提供全額保護。
三是基準費率和風險差別費率相結合。初期以基準費率起步,逐步會過渡到差別費率,以促進公平競爭,促使銀行穩健經營。費率水平遠低于絕大多數國家。
四是存款保險基金“取之于市場,用之于市場”。基金主要由存款類金融機構交納的保費組成,存款人不需要交納。基金管理和運用以安全性為首要原則,初期主要限于存放人民銀行,投資政府債券、中央銀行票據、信用等級較高的金融債券及其他高等級債券。
五是充分發揮存款保險及時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的作用。賦予存款保險信息收集和核查、早期糾正及風險處置等必要職責。
六是以基金方式起步,以減少行政成本,提高效率;有利于增強公眾對中國存款保險制度的信心,確保制度平穩推出和運行。
(原標題:央行副行長:存款人不需要交納存款保險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