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國,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根本保障
——四中全會公報系列評論解讀之四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韓大元
近日,十八屆四中全會審議通過《中共中央關于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根據國家治理現代化的要求,系統地提出了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目標,為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提供了有力的法律基礎,確立了法治與國家治理的辯證邏輯。
根據《決定》的精神,建設法治中國,必須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治國”、“執政”和“行政”都屬于國家治理的范疇,而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就意味著要依法構建國家治理體系,“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表明在“國家各項工作法治化”的過程中,要關注“國家”、“政府”及“社會”相互之間的作用和影響,實現國家治理的法治化。
法治作為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體現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法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社會基本共識。沒有國家治理體系的“法治化”,就沒有國家治理體系的現代化。“法治化”與“現代化”是相互依存、相互促進的關系,必須齊抓共促、齊頭并進,才能推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的向前發展。
法治在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中的作用是多方面的,最核心的功能是提供正當性、合法性、權威性的基礎,并發揮引領、協調與保障功能。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主要標志是要全面貫徹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用法治精神來構建國家治理體系和提升國家治理能力。
因此,從法治與國家治理的邏輯上,憲法和法律是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的杠桿,推動國家生活的法治化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根本保障。而法治的核心是憲法,“依法治國首先是依憲治國”,要從國家發展的價值目標高度,維護憲法和法律權威,充分發揮憲法在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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