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今日聯合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檢察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據悉,《解釋》共有二十七條,明確規定了檢察公益訴訟的任務、原則及檢察機關以“公益訴訟起訴人”身份提起公益訴訟等七方面內容。
《解釋》規定,在辦理公益訴訟案件中,應當遵守憲法法律規定,遵循訴訟制度的原則,遵循審判權、檢察權運行規律。
《解釋》在民事公益訴訟和行政公益訴訟的基礎上,增加了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這一新的案件類型,明確規定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食品藥品安全領域的刑事案件中,需要追究被告人侵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民事責任的,檢察機關可以一并提起附帶訴訟,由同一審判組織一并審理,節約司法資源。
“需要說明的是,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除適用刑事訴訟法關于附帶民事訴訟的規定外,應當適用民事訴訟法、本解釋及其他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辦公廳主任、新聞辦主任兼新聞發言人王松苗告訴記者。
記者注意到,《解釋》明確檢察機關以“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身份提起公益訴訟。對此,王松苗表示,檢察機關是行使公權力的國家機關,辦理公益訴訟案件是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職權行為,檢察機關的訴訟地位具有特殊性,以“公益訴訟起訴人”的身份提起公益訴訟,更加合理、明確地界定了檢察機關提起訴訟的身份。
《解釋》規定,在提起民事公益訴訟前,檢察機關應當以公告的方式告知法律規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提起訴訟,并且規定檢察機關已履行訴前公告程序的,人民法院立案后不再進行公告。在提起行政公益訴訟前,檢察機關應當向行政機關提出檢察建議,督促其依法履行職責,行政機關應當在兩個月內依法履行職責,并書面回復。
《解釋》規定,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準許;人民檢察院變更訴訟請求,請求確認原行政行為違法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確認違法。同時,《解釋》還以列舉的方式規定了行政公益訴訟案件的裁判方式。
據悉,《解釋》還對檢察公益訴訟案件的受理條件和程序,檢察公益訴訟案件的審理程序進行了細化和規范。
(央視記者 張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