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24日下午,由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阿拉善盟分院提起公訴的自治區交通廳原紀檢組長劉寶軍受賄一案,在阿拉善盟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了一審宣判:被告人劉寶軍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并處罰金人民幣80萬元;查封、扣押、凍結其受賄所得贓款、贓物共計人民幣277.77605萬元,依法上繳國庫。劉寶軍當庭表示自愿認罪、悔罪,接受法庭宣判,將在規定期限內考慮是否上訴。
據了解,2008~2014年,被告人劉寶軍在擔任內蒙古紀委(監察廳)紀檢監察三室副主任、內蒙古紀委(監察廳)效能室副主任,自治區交通廳黨組成員、紀檢組長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伙同其妻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91.73105萬元。利用本人職權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單獨或伙同其家人收受請托人財物折合人民幣86.045萬元。(北方新報 記者 郝少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