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都閩南網訊喜歡上鄰家小妹,竟然為了能夠“長期廝守”,他帶著她“私奔”。他是詔安人胡某亮,而女主角小敏(化名)當時僅13歲,由于雙方多次發生關系,昨日,詔安縣檢察院以涉嫌強奸罪,批捕胡某亮。
去年初,從廣東打工回家的胡某亮發現,13歲的鄰家小妹小敏已出落成美麗姑娘,雖然兩人相差9歲,但他還是不知不覺地喜歡上她。令他欣喜的是,小敏也喜歡他,兩人便談起戀愛,但并沒有越雷池半步。
去年底的一天,胡某亮打工回家,與小敏在河邊約會,約定過完龍年春節就帶她去廣東打工,叫她不要跟家人說,等他們在外面生個小孩后再回詔安,那樣,她的家人不同意他們在一起也不行了。陷入愛河的小敏答應了他。
然而,兩人約會的事情,被小敏的父親胡某知道,胡某責問胡某亮,并叫他要按農村風俗賠禮道歉。胡某亮既不敢讓他家人知道,又想和小敏“長期廝守”,于是決定帶小敏離開詔安。
去年12月20日中午,小敏放學后,胡某亮就將她接走,并一起去了廣東饒平,當晚他們就發生關系,次日,二人又去汕頭澄海找工作,并在包子店找到一份工作。隨后,兩人便過起“夫妻”生活。
胡某發現女兒沒回家后,就向警方報警,1月9日晚,詔安警方在澄海一出租房內抓獲胡某亮。
【說法】與幼女發生關系自愿與否都算強奸
福建仁勝律師事務所曾曉明律師說,對強奸罪的認定,14周歲是一個重要的節點,故意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不管女方是否出于自愿,都構成強奸罪,而對于已滿14周歲的,才重點考量是否違背婦女意志等。
本案公安機關原先報捕罪名為拐騙兒童罪、強奸罪。辦案檢察官認為,胡某亮在明知小敏不滿14歲的情況下,與她談戀愛,且在未經監護人同意的情況下,將小敏帶到廣東打工,讓她做老婆、并發生關系。胡某亮拐騙兒童和強奸的犯罪行為,侵犯的對象都是小敏,侵犯的直接客體都是兒童的合法權益,其犯罪行為符合吸收犯的形式,按照吸收犯“重行為吸收輕行為,主行為吸收從行為”的處理原則,胡某亮拐騙兒童的犯罪行為,被他的強奸行為吸收,故本案以涉嫌強奸罪批捕胡某亮。
據悉,吸收犯是指存在數個犯罪行為,其中一個犯罪行為吸收其它的犯罪行為,僅成立一個罪名的犯罪形態,一般選較重罪行量刑。(本網記者蘇禹成 林保平 沈華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