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曾某、吳某等7人系長汀縣人,原本在家務農,每年收入微薄。2014年某日,曾某聽朋友吳某文(另案處理)說有人想雇一批人到深山去制造毒品,工資非常高。曾某聽后心為所動,后邀上吳某等其他6人,于2014年9月29日,在將樂縣白蓮鎮小王村沙洲自然村一深山里,利用甲苯、鹽酸等材料,生產麻黃素。同年10月1日被公安機關查獲。公安機關在現場扣押到2332.5公斤的甲苯及1630.2公斤的鹽酸等化學原料。經鑒定,公安機關在現場扣押的化學合成物中檢出甲卡西酮成分。2014年10月1日,被告人曾某等6人當場被公安機關抓獲。2014年12月13日被告人吳某在永安被公安機關抓獲。
審理:將樂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曾某、吳某等人非法買賣制毒物品而進行化學合成麻黃素,其行為已構成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本案中,7名被告人是為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犯罪而制造條件,其行為屬犯罪預備;在共同犯罪中,7名被告人均受雇他人參與易制毒化學品的生產、加工、提煉,在共同犯罪中作用較小;7名被告人歸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綜上對7被告人予以從輕處罰,遂判決被告人曾某、吳某等7人有期徒刑10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評析:非法買賣制毒物品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在境內非法買賣醋酸酐、乙醚、三氯甲烷或者其他用于制造毒品的原料或者配劑的行為。本案中曾某等人利用甲苯、鹽酸等材料,準備生產麻黃素,是為制毒制造條件,屬于本罪的犯罪預備,我國《刑法》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對于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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