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1年初至2014年初,被告人孟某經常趁家中無人之機,多次與繼女徐某某(第一次被害時11周歲)發生性關系,致徐某某于2014年1月30日因37周妊娠而住院實施引產手術。
2014年3月12日,被告人孟某被公安機關傳喚到案。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孟某利用親屬關系與未滿12周歲的幼女多次發生性關系并致其懷孕,屬情節惡劣,其行為構成強奸罪。據此,依法認定被告人孟某犯強奸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四年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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