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8月,小月和小杰經家中長輩介紹相識,不久便確定了戀愛關系。2023年2月14日,兩人登記結婚,攜手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因當時兩人正處恩愛之際,小月自認為雙方“知根知底”,所以二人均未進行婚前檢查。同年11月,小月意外翻找出小杰隨身攜帶的包中放有疑似抗艾滋病的藥品。
在小月的再三追問下,小杰終于承認自己在2021年8月確診為艾滋病,因當時兩人感情穩定,且自己一直積極治療、長期服藥,應該不具有傳染性,便將此事隱瞞下來直至兩人締結婚姻。后經緊急檢查,小月雖并未感染艾滋病,但小杰隱瞞病情的行為讓她無法接受。隨后,小月以小杰惡意隱瞞自身重大疾病使自己作出錯誤的結婚意思表示、婚姻無法繼續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二人的婚姻。
法院審理后認為,雖然艾滋病不屬于直接導致婚姻無效的疾病,但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婚姻關系一方對于患有可能對婚姻生活有重大影響的重大疾病,負有婚前告知義務,不被告知的無過錯方可要求撤銷婚姻。因此,法院認定小杰未履行婚前如實告知重大疾病的義務,故支持小月的訴請,判決撤銷小月與小杰的婚姻。宣判后,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人民法院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