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銀川12月22日電 寧夏中衛市中級人民法院22日依法對被告人馬榮富等34人涉黑案一審公開宣判。
該法院以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強迫交易罪、聚眾斗毆罪、故意傷害罪、窩藏罪、敲詐勒索罪、非法拘禁罪、開設賭場罪、詐騙罪、貸款詐騙罪、合同詐騙罪、偽造國家機關印章罪、妨害作證罪、虛假訴訟罪、逃稅罪、行賄罪、單位行賄罪、重婚罪,數罪并罰,判處首犯馬榮富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他33名被告人犯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尋釁滋事罪、聚眾斗毆罪、非法拘禁罪、詐騙罪、敲詐勒索罪等罪,分別被依法判處二十四年至一年不等有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并處沒收財產或罰金,違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繳。
法院審理查明:1993年前后,被告人馬榮富糾集多人,多次實施違法犯罪活動。1995年7月,被告人馬榮富成立中衛縣榮富客運有限公司后,網羅一批社會閑散人員,在原中衛縣汽車站內設立“調度室”,大肆實施違法犯罪活動,逐步形成了以馬榮富為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的黑社會性質犯罪組織。
該組織通過大肆實施違法犯罪活動形成的非法影響,謀取巨額經濟利益,為非作歹,欺壓殘害群眾,干擾破壞他人正常生產、經營、生活,并為確立、維護、擴大組織的勢力影響而實施有組織的犯罪活動39起,“以黑護商、以商養黑”,對中衛市沙坡頭區、中寧縣公交、出租行業形成非法控制,嚴重破壞了經濟、社會秩序;通過行賄等手段拉攏、腐蝕國家工作人員,為其提供庇護和謀取不正當利益,在中衛地區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
法院認為,被告人馬榮富等人藐視國家法律,非法聚集并逐步形成較穩定的犯罪組織,該組織人數眾多,有明確的組織者、領導者,骨干成員基本固定;有組織地通過違法犯罪活動或者其他手段,獲取巨額經濟利益,具有較強的經濟實力,以支持該組織的活動;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手段,有組織地多次進行尋釁滋事、強迫交易、聚眾斗毆、窩藏、敲詐勒索、非法拘禁、開設賭場、詐騙、貸款詐騙、合同詐騙、行賄等違法犯罪活動,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稱霸一方,對中衛市沙坡頭區和中寧縣客運、公交、出租行業形成非法控制,嚴重破壞了經濟、社會秩序,其行為已構成犯罪,依法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楊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