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中院決定賠付340萬 其律師認為應將申冤花費納入賠償范圍
廖海軍還有一筆賠償未獲答復
4月22日下午,現年38歲的廖海軍收到唐山中院的國家賠償決定書,依據該決定書,廖海軍將獲得國家賠償340萬余元,其中精神損害撫慰金約占人身自由賠償金的53%。
此前,廖海軍曾因涉嫌故意殺人罪被警方逮捕,被羈押4105天。而對于這筆國家賠償金,廖海軍稱自己不算太滿意但接受這筆國家賠償。
其代理律師王飛建議,在考慮國家賠償時,也應該將當事人在多年申冤過程中花費的金額納入賠償范圍。目前,除了唐山中院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書外,還有一筆公安機關的賠償申請未獲答復。4月23日上午,廖海軍語氣平靜地告訴北京青年報記者,目前已有妻女,他打算用這筆國家賠償金買房、買門面,給妻女一個穩定的生活,同時治好妻子的病。
王飛律師說,在自己代理過的幾個冤案中,都呈現出和廖海軍案相似的共性。“所有的特點就是糾錯的動力不足,所以才會出現2009年最高院就指令再審,結果到了2018年,9年之后才等來一個宣判。”
因此他建議,在考慮國家賠償時,也應該將當事人在多年申冤過程中花費的金額納入賠償范圍。“我們一直在推動將冤案的申冤費用納入賠償。我認為這是國家過錯給一個原案當事人造成的最直接的經濟損失。那么這個直接的經濟損失,完全應該納入國家賠償的范圍。但是目前據我了解,還沒有哪一個冤案的國家賠償會考慮這部分費用。”
王飛律師透露,目前關于廖海軍案,除了唐山中院作出的國家賠償決定書外,還有一筆申請未獲答復。“這個案子當中,因為廖友,即廖海軍父親的案子中還交織著當年被辦案機關刑訊逼供的問題,所以后來還針對公安提出了國家賠償申請。”(記者 孔令晗 張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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