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鄭州空姐遇害的案件鬧得沸沸揚揚的,這到底是怎么回事?空姐遇害案件的全過程是什么樣子的?讓我們一起來看一下!
昨日,空姐遇害案正式告破,據@平安鄭州確認,犯罪嫌疑人劉某華溺水身亡,尸體已確認。
但就在案件告破的前一晚,正當大家處于悲傷與沉痛之中時,自媒體大號“二更食堂”卻用一篇《托你們的福,那個殺害空姐的司機,正躺在家數錢》惹惱了公眾。
文章不顧逝者尊嚴與家人感情,用詞大膽、媚俗,甚至出現不堪的色情想象,被網友批評是“拿悲劇做營銷”。當晚,該自媒體發文致歉。5月12日,浙江省、杭州市網信辦也聯合約談“二更食堂”負責人,要求嚴肅處理有關責任人,并限時提交整改報告。
空姐遇害事件上,人們表達對受害者的同情,譴責兇手,或呼吁案件盡快告破,都是討論此事的正確姿勢。
但涉事自媒體用寫小說的手法編造空姐遇害細節,措辭夸張露骨,給人以很大的不適感。雖然表面上看也是在表達關切,但失當的表達或許也表明,它在乎的并不是一個被殘害的生命。
“二更食堂”的做法,是此次蹭熱點事件吃相最難看的。除此之外,還有些自媒體的做法同樣欠妥,如有公號拿遇害者身高或美貌做文章;還有網絡截圖顯示,某自媒體為獲得百萬流量喜不自勝。這些行為有違基本的生命倫理,不僅是對逝者的“二次傷害”,也無益于社會良善風氣的塑造。
在移動互聯網時代和自媒體時代,內容的傳播介質確實發生了不小的轉變,有些自媒體趁勢興起,成為“大號”。
“大號”不僅意味著影響力,也意味著可以變現——實際上,自媒體本身就是一種商業模式。變現壓力也會變成流量焦慮。而蹭熱點話題,就成了有些自媒體獲取流量的絕佳方式。
但在此過程中,有些自媒體為抓人眼球,敘事向三俗看齊,觀點以極端為鵠的,突破媒體倫理與公序良俗。無論是在江歌案中喊打喊殺,還是在空姐遇害案中“繪聲繪色”,都是其體現。
本質上,自媒體帶了“媒體”二字,就該遵守媒體倫理,不是所有熱點都可以隨意蹭,也不是什么話題都可以做成流量生意。空姐被害,“二更食堂”憑“腦補”當起“斷案先生”,且行文粗鄙,就有違這層倫理。
在此情況下,這些自媒體大號更應有這樣的角色認知:它寫了什么,傳遞了什么事實,表達了什么態度,都應考慮其社會后果,而不是為了流量,將基本的操守棄之腦后。
“二更食堂”負責人被約談,公號被微信平臺封號7天,是其為發布低俗文章付出的應有代價。這無疑也對其他自媒體提出警示:自媒體再怎么追求流量,也不能忘了責任擔當,不可讓流量生意壓過了人性倫理。
空姐遇害案詳情公布
今天下午,北青報記者從鄭州市市委宣傳部獲悉鄭州警方“空姐遇害案詳細案情”。
5月12日早上,鄭州警方“平安鄭州”權威發布,稱備受公眾關注的殺害滴滴順風車乘客一案的犯罪嫌疑人劉某華的尸體被警方打撈出來。隨后,警方通過對尸體DNA鑒定,確認此次打撈出的尸體系犯罪嫌疑人劉某華。至此“5.7”故意殺人案正式告破。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辦理中。12日上午,記者了解到該起故意殺人案的相關情況。
據了解,鄭州警方航空港區于5月7日17時許,接到群眾李先生報警,稱其女兒李某某5月5日晚在鄭州市航空港區乘車前往鄭州火車站途中失蹤。接報后,航空港區公安分局立即依法展開立線偵查。
調查中,民警從李某某同事處得知其5月5日23時50分許離開航空港區沃金大酒店,并通過滴滴打車軟件叫車前往鄭州火車站。途中李某某曾發微信告訴同事“司機是個變態,說我長得漂亮想親我”。次日,李某某便與家人失去聯絡。
掌握相關信息后,民警立即聯系滴滴打車安全部門,獲知李某某5日晚所乘滴滴網約車牌號為豫A82RU5,車主名叫劉某華。調查中,警方掌握,該可疑車輛接單后并未行駛至李某某的目的地鄭州火車站。隨即,鄭州警方組織刑偵、網安等多部門聯合展開偵查工作。
5月8日7時許,警方在鄭州市航空港區始祖路與梁州大道交叉口西南角的荒地上發現一具女尸,通過現場勘查以及對現場挎包內身份證、銀行卡等物品進行比對,確定死者系失蹤的李某某。同時,警方結合網約車主劉某華于5月6日0時2分許退出滴滴打車app,并注銷滴滴打車軟件等行為,初步確定劉某華具有重大作案嫌疑。因案情重大,鄭州警方立即調集刑偵、技偵、網安和航空港區公安分局等多警種多部門精干警力成立“5.7命案”專案組,全力開展偵破。
經查,受害人李某某,女,21歲,山東祥鵬航空公司乘務員。嫌疑人劉某華,男,27歲,名下有一輛車牌號為豫A82RU5的江淮瑞風S2白色越野車, 2018年3月3日該車注冊“滴滴順風車”,并在鄭州航空港區周邊運營。
警方結合視頻監控資料了解到,受害人李某某于5月5日23時53分許,在沃金大酒店門口乘坐劉某華的滴滴網約車,后該車行駛了15公里,于6日0時25分許開到梁州大道與始祖路交叉口西南角的荒地中(尸體現場)。0時51分許,該車離開并沿梁州大道向南行駛約10公里至航興路廟后安村附近的大橋上,之后不再移動。民警順線追蹤,于5月8日11時30分許,在航興路該大橋上發現此車。通過調取河道監控發現,5月6日1時6分許,疑似有人在嫌疑人停車處跳入河中。
與此同時,專案組通過對發現尸體現場和遺棄車輛現場兩地的物證及相關生物檢材進行收集勘查后,比對出多處劉某華遺留的相關生物檢材信息。此外,技術人員在嫌疑車輛所停位置不遠處,發現橋面玻璃圍擋有破損,隨即對該破損處進行檢驗,并檢出被害人李某某的DNA。綜合勘驗結果,警方初步斷定該處為劉某華跳河處。
根據所有證據,專案組組織偵查員從兩個方面對劉某華進行搜捕。一是對劉某華居住地進行摸排蹲守,并在轄區發布協查通報,同時對其上網追逃;二是聯系專業打撈隊伍參與對劉某華的搜尋,并由專業潛水員在疑似劉某華跳河處及上下游進行水面搜尋和水下打撈。
5月12日4時30分許,通過多方努力,在距離嫌疑人跳河點下游約50公里處的鄭州市西三環附近一河渠內打撈出一具尸體。經過牙齒、紋身等外部特征辨認符合嫌疑人體貌特征。12日上午,警方對打撈出的尸體DNA樣本完成鑒定,與此前在案發現場搜集的嫌疑人劉某華DNA樣本分型一致,確認打撈出的尸體系犯罪嫌疑人劉某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