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份基層衛計局要求育齡夫婦退回獨生子女貢獻獎勵金的官方回復,引發關注。生育一個孩子并獲得1000元獨生子女貢獻獎和每月60元獨生子女貢獻獎勵金者,全面二孩政策出臺后,又生育第二個孩子后獎勵金如何處理?福建省閩侯縣衛計局稱,貢獻獎勵對象要求再生育或收養的,必須雙倍返還已領取的貢獻獎勵金,由確認機關撤銷資格后,方予審批再生育或收養。未經審批再生育或者非法收養的,由確認機關撤銷資格,并按協議規定三倍返還貢獻獎勵金(3月22日澎湃新聞)。
應該說,從獨生子女政策到全面二孩政策,對公民的生育計劃帶來了極大影響。很多之前僅生育一個子女并享受獨生子女貢獻獎勵金者,在身體條件尚可情況下,會考慮生育二孩。而這顯然會導致報道所指的情況,并且會是全國各地普遍存在的現象。對此,筆者以為,無論從人性化角度還是從法理角度出發,都不宜再要求當事人雙倍返還獎勵金,而應作出更加公平、合理的調整。
貢獻獎勵對象要求再生育或收養的,必須雙倍返還已領取的貢獻獎勵金的規定屬于行政協議,對當事雙方均具有約束力。即便在全面放開二孩的背景下,也不該全盤否定該協議的效力,但這不代表已領取獎勵金的二孩生育者應該無條件雙倍返還獎勵金。目前,對于行政協議的性質,主要觀點認為,其屬于行政機關為實現行政管理目標而與相對人達成的協議。行政機關在履行協議過程中,應遵循依法行政、信賴保護和比例原則,具體執行過程中,還可參照民法領域誠實守信等相關規定。
有關獨生子女貢獻獎勵的行政協議,在全面二孩政策之前,自然應該得到全面執行。違規生育二孩者,除交納社會撫養費外,還應承擔雙倍或者三倍返還獎勵金的責任,甚至還可能承擔行政處分等責任。但在全面二孩背景下,這種行政協議應得到相應調整,當事人尤其是育齡夫婦也可要求變更或解除該協議。
對此,根據相關法律精神,當發生不可抗力事由,或者因國家政策調整時,當事人可以要求調整、變更或者解除合同,并且不承擔違約責任。那么,對于育齡夫婦來說,全面二孩政策實際上相當于不可抗力或者國家政策調整。如果當初能夠預見到全面二孩政策,可能很多人不會與計生部門簽訂相關行政協議,當然也不會超生,而是等到全面二孩政策后毫無政策壓力地生育。
一定程度上,當初的行政協議,不過是計生部門為達到計劃生育目的而與育齡夫婦所簽訂的,主要在于強制育齡夫婦不得生育二孩。如今,這一政策依據已經變更,即生育二孩已不再是違法行為,反而是應受鼓勵的行為。那么,相關部門就不宜再武斷地以違約為由要求生育二孩者雙倍返還獨生子女獎勵金。尤其是,在很多人迫于各種壓力不愿意生育二孩,生育率呈下降趨勢的背景下,相關部門更不該反其道而行之,變相阻礙育齡夫婦生育二孩。
總的來說,在全面二孩政策背景下,育齡夫婦有理由相信生育二孩不違背政策,不屬于違反行政協議的失信行為。相關部門理當保護育齡夫婦這一可信賴的期望利益,不再將生育二孩當作違約對待。而應適當調整協議內容,取消雙倍返還獎勵金的規定,許可其生育二孩,僅要求退還并停發獎勵金即可,或者僅取消未來的獎勵而不退還生育二孩之前的獎勵。這樣才更加公平合理,體現對公民正當訴求的尊重,提高公民生育二孩的積極性。(史奉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