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決
超市安全保障缺位承擔70%賠償責任
為了查明案情,辦案法官對陳大媽所說的私人診所及超市進行走訪。
原來,事發當日,因電梯故障維修,當時入超市大門左邊電梯正在維修,另一邊電梯停止運轉,由顧客上落通行。該履帶電梯跨度較長(約25米),角度約20度較為傾斜,且電梯履帶使用年限較久,表面較為光滑。
法院認為,超市沒有采取在電梯口設置禁止通行標志、及時組織人員提示顧客走水泥樓梯上樓等防護措施,而是允許顧客在另一邊停止運轉的電梯上落通行存在明顯過錯,超市作為公共場所管理人,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應對陳大媽因此滑倒受傷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原告陳大媽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為老年人理應積極管理自身事務,然其在購物后雙手均執有一定重物,在電梯行走過程時疏忽大意,未能盡到手扶電梯護欄謹慎注意義務,造成自己摔傷也存在一定過錯。
綜合考量,法院酌情確定由被告超市對原告的損失承擔70%的賠償責任,原告自擔30%責任。
陳大媽請求出院后,在鎮上某私人診所購買草藥敷療的治療費是1430元,經法院到陳大媽所治療的診所調查屬實,予以認定。
對于陳大媽請求出院后因傷造成6個月的誤工損失費,法院認為依據醫院出院醫囑建議全休一個月及原告受傷病情的實際情況,法院酌情認定誤工時間為33天(住院3天+需全休30天)。
經核算,法院確認陳大媽因傷造成的經濟損失為7619.02元,被告超市承擔70%的民事賠償責任,即為5333.31元,被告已賠償2237.42元,尚需賠償3095.89元。
日前,陸川法院作出判決,超市應賠償醫藥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合計3095.89元給陳大媽。雙方均服從判決,超市方于9月10日主動履行了判決義務。
(來源:《玉林晚報》)